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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怎么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2022-03-11 怎么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作者: 35bfd320650a | 来源:发表于2022-03-11 21:10 被阅读0次

       

       很多朋友对外出借款项,约定利息普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方拒绝偿还后还危险说我要去举报您职业放贷,那么怎么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对这方面是否有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职业放贷人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连续2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起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2.(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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