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
惦记着上午会见昨天约好的当事人,所以一早就过去了。8:19到律所门口,发现当事人已经坐了律所门口了,真是准时的当事人呐!
开门进去律所,安排当事人在会客室坐下,烧水,准备好询问笔录打印好,给当事人泡好水,开始整理他带过来的汇款记录。
欠条总额为70多万,但不出所料,每次借款都先扣除当月的2分5的利息,扣除2分的“保证金”(约定归借款人还本金时归还“保证金”),就是假如借出5万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250,以及“保证金”1000,借款人拿到收只有47750元,这算是“砍头贷”了吧?
借据除了1、2两张借据不同以外,后面所有的借据都是一样的格式,而且约定逾期的违约金为月10%。因为当事人拿给我的都是复印件,我要求他把原件带给我看一下,以确定这些原件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告知当事人,法庭一般认定的借款本金应该是实际转账的数额。然后又问他最近通过诉讼方式索要欠款究竟有几次,他告诉我确定这是第5次。把需要问到的问题都一一询问清楚,做好笔录,并请当事人确认签字按好手印。
主任很快到律所,问我这个案子的情况,我大致跟他说了。然后跟主任讨论了一下这个案子,决定劝当事人暂时不起诉,如果现在起诉的话,当事人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如果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意味着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只能拿回本金+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接下来我们看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尽早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精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对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要加强审查,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监管。
我也不知道这样做对不对,只是觉得作为代理人,应该是最大程度维护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吧。如果被代理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明显会损害到他的合法利益。
跟当事人沟通之后,当事人决定暂时不起诉,等过了今年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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