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实合同制度来源于事实契约理论,系德国民法判例学说所独创,是指一方以某种固定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发出意思表示,广泛地吸引社会公众与之订立契约。该理论认为,事实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没有形成合意,甚至受到吸引的那一方是无法确定的,只要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则立即成为契约对象,承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该理论经拉伦茨整理后,形成“社会典型行为之理论”,即在现代大量社会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无须为真正意思表示,依交易观念因事实行为,即能创设契约关系。该学说将事实契约关系划分为以下几类:
(1)基于社会接触而生的事实契约
(2)基于团体关系而生的事实契约;
(3)基于社会给付义务而生的事实契约。
生活中存在大量事实合同现象,比如乘客乘坐公交刷卡投币行为,顾客从自动售货机购买商品的行为,顾客去饭店就餐的行为等。上述行为都受到社会普遍行为的影响,个体一般都是无法与商品服务提供者去商议价格,只能接受。在公共属性强的领域,价格的上涨需要政府组织价格听证,而不能由某个主体单方面宣称涨价。
•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从立法层面规定了事实合同的成立的条件:“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事实合同的证明:没有书面合同时,可以提交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实际实际履行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大家应当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如送货单、签收单、对账单等后续实际履行的证据(当然,此处履行证据越多越好,如卖家的出货单、运输单、买家签收单,甚至后期对账单等,证明履行行为越完毕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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