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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同的成立(一)

事实合同的成立(一)

作者: 小澄辞 | 来源:发表于2019-12-26 23:28 被阅读0次

    一、问题来源

    在实务中,有些企业与合作方签署了协议,约定了协议有效期限,但未约定自动续约条款。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进行续签,但均未对继续履行合同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双方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合同条款?如一方准备解除合同,应当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还是必须行使法定解除权?

    二、案例概述

    1.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3年,B公司有权使用A公司名下品牌,但应每年向A公司支付品牌使用年费;

    2.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均未向对方表示续签《合作协议》;

    3.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B公司继续适用A公司品牌,A公司亦提供相应的品牌服务;

    4.《合作协议》届满后一年,A公司向B公司发函,要求B公司支付上一年度(即3年届满后的第一年)的品牌使用年费,B公司未予以回应,但支付了第一年度的年费;

    5.尽管B公司没有回应,A公司仍继续提供有关的品牌服务,B公司亦继续领受该服务;

    6.又过一年(即3年届满后的第一年),A公司认为B公司长期违约,因此向B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停止提供品牌服务;

    7.B公司收到函件后,因担心合同解除,旋即向A公司支付了一个年度的品牌使用年费,并认为该年费为第三年度年费;同时,主张A公司应当恢复品牌服务;

    8.A公司认为,B公司第二年度的年费尚未支付,B公司支付的该笔费用,应视为第二年度的年费,而不应当是第三年度的年费,并拒绝恢复品牌服务。

    在本案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合作协议》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合同”,如成立,该合同又应当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无论是依据第三十六条,还是依据第三十七条,均有很大的可能性,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可以成立新的合同关系。但是,仅从法条表面上看,上述列举的诸多问题,却仍未得到充分的回应。

    ……


    一点简要说明:

    本文是笔者决定采用自创的“严肃写作日更拆分法”之后的第一篇尝试。未来几天的文章,我将继续尝试以该方式日更,以测试该方法的可行性、合理性。

    如读者觉得阅读体验不佳,敬请谅解。我将于文稿成文之后,整理成体系化的完整版。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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