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由此可知,A选项,甲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即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当选;
B选项,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则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即乙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B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丙和丁都是在票据变造之后签章,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即应当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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