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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保护当以科学的法律为保障

宠物保护当以科学的法律为保障

作者: 鱼草儿 | 来源:发表于2020-05-26 09:03 被阅读0次

        近日,澳大利亚颁布一则法律,二十四小时之内未遛狗,处以罚款。其中体现的人文关怀,我们当予以肯定,但条款的合理性还有待商榷。

        宠物是用来宠的,而不是人发泄负面情绪的工具。澳大利亚将宠物的列进法律条文,可见其对宠物的保护,而且内容详细到主人应定期遛狗。如果说将虐待动物列进违法行为,保护的时宠物的“动身安全”,那么遛狗这一条体现的是对宠物生活质量的关照。毕竟养宠物是一个互相的承诺,宠物将一切交付,也应换来人的真诚对待。纵观之前许多的宠物虐待事件,事件中人们把宠物当玩具,开心时撸一撸,不开心时便一阵蹂躏。这则法律体现的是浓浓的人文关怀,对待宠物应像对伙伴一样,给与它们更多的陪伴。除此之外,此次事件也是将宠物保护纳入到了法律当中,现在宠物保护还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对虐待宠物的行为只能予以谴责,这也是诸多虐宠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将遛狗从法外之地摘出,也是对道德失地的收复。

        因而宠物保护不能只靠道德来维系,也应有科学的法律来保障。由于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对于条款的制定,还需科学化的论证。仔细推敲这则法律,其实能发现许多问题。一则,遛狗行为监察不易。遛狗行为本身就很模糊,将狗在家带着跑几圈,也能成为遛狗。而且人们遛狗时间与场地不定,对于某人一天之内是否遛狗,其实不易监控。二则增加公共安全隐患。遛狗伤人事件也多发,按此则法律所言,或导致人们集中遛狗,由于狗之间领地意识强烈,可能会导致冲突的产生。三则,此则法律虽说很人性化,但也败于人性化,并未尊重宠物意见。当时宠物生病不适合出行,或宠物本身也比较宅,不喜欢出门,那么这则法律或将起到反效果。

            此外法律的落实需要严格的管理。第一, 吸取各地犬类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在管理中保护,在保护中管理。立法宗旨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道对待宠物动物,维护善良风俗、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第二,严惩不文明养犬行为,放松对准养犬类品种的限制。要求宠物主人负责任对待猫犬,不文明养犬情节严重者入刑。养犬许可证制度和强制免疫制度全国实行;养猫许可因地而异,鼓励植入电子芯片。目前只准养小型观赏犬的地方规定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不文明养犬和随意遗弃现象主要是由于不能办证或办证费用太高而导致。应当禁养国际公认的烈性犬,为大型犬解禁,特别是作为国犬的中华田园犬,应当纳入准养目录。第三,从源头上控制流浪动物的产生,建立救助体系。源头控制依赖于严禁遗弃、严禁私自繁殖和买卖。对于既有流浪动物,政府与民间合作共治,鼓励公益组织参与,补助民间救助行为,要求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和高校等社区或组织履行配合救助和管理流浪动物的义务。

        随着全球化环境问题凸显,人与人越发处于一个命运共同体之中,其实人与动物也一样,命运也紧密的连结在一起。除了野生动物,对陪伴于我们身边的这些生灵,也应给予我们的温暖,制定科学的法律保护它们,共建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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