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历史上法律基本上民刑合一,民事法律方面仅有少量关于户、婚、钱债的规定。
自清末修律开始,民法典编纂才进入中国人的视野。
1911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但未来得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即被推翻了。
清末修律,使我国的立法活动快速地现代化。《大清民律草案》引入了大陆法系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对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通过。但在1949年被《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现仅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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