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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对于拆迁“新花招”以“拆危”促强拆,法院都是这么判的!

凯诺律师:对于拆迁“新花招”以“拆危”促强拆,法院都是这么判的!

作者: ab706bba1a28 | 来源:发表于2019-08-15 09:50 被阅读2次

      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达到低成本、快速征收的目的,会经常用一些比较“逼真”的或是被征收人察觉不到的手段来完成征收工作。比如征收方惯用的“拆违”等方法。还有个别征收方则会更暴力的采用断水、断电、封路、恐吓等形式。

      不过,对于征收方这些惯用的逼迁方式,被征收人虽然在征地拆迁中会有所警惕,但是却也防不住征收方不断翻新的方法。

      近日,凯诺律师就接到了当事人咨询有关危房的情况,据当事人所述,因为拆迁补偿给的不合理,就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随后,相关人员将自己家砸了一个洞,然后被认定成了危房,以危房的名义忽悠被征收人尽快搬迁。

    凯诺律师:对于拆迁“新花招”以“拆危”促强拆,法院都是这么判的!

      针对这种情况,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几起与征收拆迁相关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类似的。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双方对动迁事宜没有达成协议,征收与补偿迟迟没有进行。(生效司法文书中称,开发商为了获得不当利益陆续派人将其房屋砸坏。)

      在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

      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了行政诉讼。

      长春市九台区法院一审认为,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点评说,在不动产征收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这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法院的判决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实现和谐拆迁。

      不过针对本案,凯诺律师也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点,对于已经划入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部门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其程序违法,存在一定的不当目的。因此,实践过程中,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以及收集相关的征收公告等来证明涉案房屋确实在征收的范围内。

      本案中,相关部门已经下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但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强拆,无疑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第二点,危房认定的主体不合法。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从以上的法律依据来看,危房的鉴定只有房屋所有权人还有使用人可以递交申请,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他单位还有个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而本案中,并不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所申请的。

    第三点,先行拆房,也未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说,对老百姓房屋实施拆迁的,必须要先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然后征收方才能实施拆迁。本案中,在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将其房屋给强制拆除,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实践中,征收方以危房的名义就将老百姓房屋给强拆了,其目的就在于为了控制征收成本以及快速完成征收工作。当然对于征收方的这种先拆后补的行为,目前,也已在多起案例中被最高院给予了否定。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以“拆危”或是“拆违”的名义来实施拆迁的,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时刻提高警惕,冷静的分析征收方以此征收的目的。在不懂时,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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