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时间: 2024年1月7日
阅读方式:微信读书
阅读书目:《法治的细节》
阅读范围:《正义的实现》4-6节
优势证据与合理怀疑:锤杀案中的证明难题
这一节我花了两倍的时间也还是没太读懂,翻到最后发现引用的是篇专业论文,心里平衡了。毕竟我是非专业人士啊,看不懂很正常(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放弃)。还是按着自己的理解懂多少记多少吧,有不准确的地方欢迎大家补充指正。
这一节主要讨论的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对大陆法系(我国)和普通法系(欧美那种)的区别进行了探讨。
个人理解:大陆法系依照法典,普通法系依照司法案例。
证据责任包括两种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证明责任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证据使自己的主张成为争议点的责任,说服责任则指主张一方提出证据说服审判者自己的主张为真的责任。
个人理解:提出责任:你拿刀捅他是事实,这是你故意伤害的证据。说服责任,是他想先害我的,我是正当防卫。
一、犯罪构成标准
普通法系认为控辩双方都应承担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控方要提出证据而且要超过合理怀疑范围。
个人理解是,既要说他捅人了还有证明他精神正常等特殊条件,证明这个证据无懈可击。而辩方不是对自己的行为自证,而是挑控方的毛病。用本节中的案例,只要被告提出存在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这种辩护理由达到了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就应该由公诉机关承担超出合理怀疑的说服责任来反驳辩方的理由。存在质疑的可能性,都不用证明理由的说服力是不是100%,只要可疑那么“疑点利益归被告”。
就像前文中的辛普森杀妻案,只要辩方提出带着血液样本去了现场,有污染的可能性,不管是不是真的污染了。现场找到的带血的证物就都不作数。
这些原则都是对民众倾斜的,因为官与民的官司民是弱势。
二、无罪推定原则
大陆法系反对区分本体要件和辩护理由,认为有些辩护理由与犯意和道德上可谴责性的关系十分密切,要求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个人理解是被告不能只是对原告的证据漏洞提出怀疑,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我说的不对。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这点上的区别是。
普通法系,原告的证据不是100%正确,所以被告赢了。大陆法系,原告的证据不正确,被告有明确的反驳理由,被告才算赢。
那么控辩双方怎么互博呢?从犯罪的构成出发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结构组成。符合该当性后就要推定违法性和有责性的部分了。该当性和违法性判断是一种客观的判断。
个人理解:故意杀人有罪。该当性:证明你拿刀扎他最后他死了,一个行为是真的。违法性:证明你的这个行为在法律规定上是有罪的。有责性:证明你应当对这个行为负责,是完全行为责任人。
犯罪排除事由分为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违法阻却方面控方更具优势,责任阻却辩方更具优势。辩护理由区分为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辩方对于违法阻却事由没有说服责任,只要承担合理怀疑的提出责任,证明责任就转嫁至控方。但是对于责任阻却,辩方依然需要承担优势证据的说服责任。
个人理解:违法阻却以正当防卫为例子,辩方说我杀人是正当防卫(提出责任),控方说正当防卫是阻止犯罪行为发生你出手的时候对方没有伤害你的意图,不能算。(说服责任)在这件事上控方对法律的解释能力更好,更具有优势。
责任阻却以精神病辩护为例子,辩方说当事人有精神病杀人不犯法,控方说你有什么病历证明吗?辩方需要提供医学证明,和当时病发的证明。
与智力残障女孩结婚构成QJ罪吗?
在此类关系中心智不全的人属于弱势群体,在婚姻或者x关系中需要讨论的是法律在其中的作用,既要保护他们,也要确保不剥夺他们的权利。
因此法律上并不禁止心智不全人士发生关系,只要能清楚的理解这个行为的意思和后果,就可以算是主观同意了。
具体说来①被害人是否能够表达出自己对事情的判断;②他/她是否能理解行为的道德属性;③他/她是否能理解X行为的性质(性行为这个事实本身以及性行为与其他行为完全不同)以及可能的后果;④他/她是否能够理解X行为的性质。
从而得出两个结论:一,行为人必须在一定的犯罪心态的支配下与智力残疾人士发生关系,利用了对方的缺陷。但是事前不知道对方是智力残疾人的不算。二,与智力残疾人士在婚姻内发生关系一般不应该看成犯罪。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父母出于让心智有缺陷的老有所依的情况下,帮他组建了家庭。对方知道她的缺陷,奔着对方的钱财算不算犯罪呢?婚内QJ又算不算呢?如果除了配偶没人能照顾他,如果判有罪去坐牢了,智力残疾人的生活会不会受到更大的影响呢?对此罗老师没有具体说明,这也是一本科普书籍说不尽的地方吧。
书中也提到:作为法律人,我们时常怀有一种偏见,认为法律可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但这只是一种职业自欺。
韩国N号房事件的N重罪
N号房事件当时影响很大,在这里就不细说了。只记录罗老师分析的部分。罗老师将涉及法律的部分分为两个主体进行分析,一是组织者,二是围观者。
组织者涉及的犯罪是x犯罪和传播yinhui物品罪。
x犯罪:“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之所以属于QJ罪的加重情节。网络空间是不是公共场所这里有点争议,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再次之前可能适用的法条是“寻衅滋事罪”。对于点赞打赏的可以被理解为帮助犯。
传播YH物品犯罪:非牟利的两年,牟利的无期。在这里我们就不能谈什么言论自由了,保护弱者不被剥削才更加重要。
围观者方面。在主观上你知道在帮他实施犯罪,客观上你也实施了帮助行为,当然构成共同犯罪。
还有一个点,罗老师提到所谓公然传播也就是向不特定人传播,如果传播的对象是特定的,没有必要以犯罪论处。但是在英国会更为严格,持有非亲生子女的luo照也算犯罪。
书中提到,一个尊重别人的人,就不会把他人当作玩物;一个尊重人性的人,同样也能够尊重自己,而不会沉溺于这些败坏低级的趣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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