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武汉新型肺炎疫情爆发,本公众号已分享多篇职工患病情形下的劳动争议内容。今天继续分享:劳动者不遵守公司的请假制度请霸王假,且不属于医疗期但连续性、长期性请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即使员工有错,企业仍为违法解除,具体请参考之前发布的文章《[ 公报案例 ] 员工未完全履行请假手续,是否可视为旷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砚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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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日,张某与某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2011年8月1日生效;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三次不当行为或者不当行为情节严重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张某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10月19日请假12次,在此期间该公司多次通知张某回公司完善请假手续,并回公司报道说明情况,但张某13次连续请假均未回公司完善请假手续以及说明情况,且张某请病假是因为颈椎病、头痛待诊、胸闷待诊。直至2016年10月20日张某未到岗上班,当日公司告知工会本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的原因及时间,工会无异议后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收到通知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诉请,张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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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亦收到《员工手册》及《员工福利手册》,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请假手续。张某从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10月19日共计请假13次,并且在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内既未到公司完善请假手续,亦未参加公司通知的例会,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完善请假手续或按照公司请假流程进行请假。虽张某提交了例如呼吸道感染、颈椎病、头痛待诊、胸闷待诊等病情证明,但是以上证据均不属于其抗辩自己处于医疗期的相关情形。故,张某的该等行为确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不按照公司的请假制度请霸王假,以及不属于医疗期但连续性、长期性请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应合法、合理的使用该权利,用人单位在充分举证证明劳动者请假不合理,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下,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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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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