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A公司员工,因旷工三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规章制度并未规定旷工三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经仲裁委审理认定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遂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属于典型的有钱任性。《劳动合同法》分别给予了企业和员工单方合同解除权,但是单方合同解除权是有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以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合法,违法的内容无效;第二,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即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并明确告知职工;第三,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般的违规行为不能单方解除,且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辞退。
如果公司在未满足以上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结果就是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