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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运用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运用

作者: 夜读猫 | 来源:发表于2018-11-23 17:08 被阅读0次

           

           导语: 2014年以来,PPP项目炙手可热,持续开发PPP项目,为社会资本方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泛化滥用PPP,加大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伴随着《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文件的颁布,PPP项目逐渐规范化发展。其中采购环节也需要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以便采购到更为优秀、合适的社会资本,下面我们来分析下PPP模式下政府采购方式的运用。

    一、PPP项目采购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

          3、《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

          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

          5、《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 号);

          6、《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7、《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9、《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上述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制度基本构成了PPP项目政府采购的法律环境。

    二、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113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 号文),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根据PPP项目自身特点,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是运用较多的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适用范围:核心边界条件较为清晰,技术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做更改的项目。主要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评标方式: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2、竞争性磋商

           适用范围: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程序中法定时限相对于公开招标来说较短。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评标方式: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3、竞争性谈判

           适用条件: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澄清,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评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范围:①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②招标失败改变招标方式也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特点:单一来源采购仅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缺乏竞争性。

    5、邀请招标

           适用范围: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②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特点:①发布信息的方式为投标邀请书; ②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 ③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须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④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⑤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

    三、PPP项目中采购的特殊性

           PPP项目中采购的特殊性:“两标并一标”。目前PPP项目采购大多都是采用“两标并一标”的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这种合并招标的方式,简称“两标并一标”。

           根据财金〔2016〕90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的第九条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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