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很多年轻人愿意创业,但是问题来了,既然创业,那么是选择设立公司好呢,还是几个朋友设立合伙企业好呢?还是几个朋友签合同合伙好呢?
现在,我来带你看看这几种形态各自的有优点和缺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公司,是商事主体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既有有限责任公司,又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超过50人,一般为中小型公司。
2、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可以吸纳只出资但是不参与经营的主体作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就是指只以出资的钱财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中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就是指几个人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类似于合伙企业,但是并没有另外再单独成立一个企业。那么,作为新创业人士,我们该如何选择呢?
我们从约定性的强弱程度和法定性的强弱程度来进行比较。
合伙的约定性>合伙企业的约定性>公司的约定性;反之,合伙的法定性<合伙企业的法定性<公司的法定性(此处图表)
也即使说,如果你不想要太多的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合伙人之间可以决定排斥新人的进入,可以共同决定大事小事,任意约定盈余的分配,可以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等,你最好选择合伙或者是合伙企业,但是你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而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一旦出资,钱就归公司所有,你不能再去使用、分配这笔钱。同时,法律规定,公司要有法定的治理机构、要有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但是承担的责任又要更轻一些--只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这样看来,权利多一点,责任就大一点,相反,权利自由度少一点,责任也轻一些。换句话说,约定性强一点,责任就重一点,法定性强一点,责任就轻一点,所以义务换权利,即是如此。
如果你在合伙和设立合伙企业之间纠结,那么请注意了。两者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不大一样。在我们国家,有专门的《合伙企业法》来规制合伙企业,而合伙,一般只受《合同法》的规制。
合同法秉承意思自治的原则,最大限度支持主体的意思自治,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你想怎样都可以。因此,你要做到的是保证你的合同有效且要符合法律要件即可。
而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解散清算,法律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说,《合伙企业法》第9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集中形态有利有弊,关键是看你的需求是什么,你能承担多少责任。希望有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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