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报道,3月27日,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某多次拒绝到庭应诉,拒绝提供收件地址,也拒绝到庭领取诉讼材料。审判人员告知她不应诉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时,王某某情绪激动、态度恶劣,对承办法官进行多次辱骂、威胁,并以恶语诅咒承办法官和审判人员。
在承办法官赴案涉小区勘查现场时,王某某等人在小区公共场所大声叫嚷,公开诽谤案件承办法官伙同某物业公司虚假诉讼,并数次使用侮辱性语言指责谩骂法官,扬言打击报复,引起居民围观,严重妨害审判工作正常进行。
来到法庭后,承办法官向王某某播放了她辱骂承办法官的电话录音,王某某拒不承认该辱骂行为。承办法官当庭向她释明严重后果,要求王某某立即改正。王某某不承认自身存在辱骂行为,拒绝向审判人员道歉,继续哄闹法庭。
最后因王某某多次辱骂审判人员,且不知悔改、拒不认错,法院依法对王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二日和罚款五万元的决定。
王某某被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多次辱骂审判人员,且不知悔改、拒不认错,对审判人员人格尊严造成侮辱,更对司法权威造成严重损害,故王某某会被处司法拘留12日和罚款5万元。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存疑请以正当方式提出
出言需谨慎
三思而后行
文章来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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