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二十五章有一句名言,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意思是:道生万物,以及天、地、人的活动过程都应以“自然”为法,并非“道”之上还有以“自然”实体存在。
《道德经》第五十一章中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认为宇宙的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人应当顺其本来的自然,不可有意作为。庄子继承老子的天道自然思想,将“至乐者,应之以自然”,并主张人生的目的就是任其自然。
道法自然是道和宇宙万物的本体如此、本性如此、自然而然的状况,也是指宇宙万物的纯朴本性,更是指宇宙万物因其自然本性而具有的存在形式与动作方式。人对自然的态度就要遵循自然的法则去作为。
在道教看来,自然既是道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宇宙万物最根本的法则,任何事物都必须受这一宇宙法则的制约。所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犹如“天地相合,以降甘露”一样,它是天地和谐而自降,完全是一种自然现象。正如一切植物春生夏长,秋凋冬枯,也完全是一种自然现象。
道法自然也就是顺应自然。顺应自然就是使天地万物处于不受外力干涉的自然和谐状态。就道教所提出的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而言,是超乎常人的,是人与自然相协调的理论指导,对于解决当代环境危机,具有不可多得的借鉴价值。
人们称赞道教道法自然的思想,决不是发思古之幽情,而是要在历史的回忆中提供对现实生活的理解和参照,寻求解决当代环境危机的新的思维方法。它不仅为今人解决此危机提供了新的哲学基础,同时补充和修正了西方长期以来流行的天人对立的思维方式之缺陷与不足。
依据道法自然的理论,人是自然的一员,人与自然之间应当友好相处、协调发展。人来自自然又回归于自然,也属于自然。
因此,人类应当顺应自然,尊重自然,效法自然。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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