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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0道案例习题练习作业

民法30道案例习题练习作业

作者: 文水云淡 | 来源:发表于2019-09-19 16:56 被阅读0次

    一、2017年真题

    【问题1】就甲对乙的100万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答】应告知乙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民间借款法律关系审理。理由是:依据审理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4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担保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阐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签订了借款合同,为了担保甲到期能履行还款义务,又另外签订了买卖合同关系,约定到期甲不能偿还100万元借款,则履行买卖合同,100万元借款转变成购房款,该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本案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问题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甲应该对S企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S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充还款责任。丁承担S企业对丙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因丁的保证方式未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S企业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丙公司可请求丁承担连带责任。戊不承担还款责任,因戊虽提供了汽车质押,但经丙同意取回了汽车,丙的质权即消灭,故戊无需承担责任。

    【问题3】甲、庚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答】有效。庚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理由是:甲与庚签订房屋买卖的行为属有权处分,合同有效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庚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答】甲有权收取,理由是:依据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权人的,由用益权人取得。本案中,甲虽与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但房屋并没有完成交付,甲还是房屋的占有人,属于房屋的用益权人,租金属于房屋的孳息,故2个月的租金应该甲所有。

    【问题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答】应由甲承担,因为房屋的风险自完成交付后发生转移,房屋未交付与庚,火灾损失仍应该由甲承担。

    【问题6】谁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保险金请求权?

    【答】庚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保险金的请求权。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房屋出售后,被保险人以该房屋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也一并转给房屋的买受人。本案中,甲是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标的,庚为房屋受买人,已完成登记过户,故庚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保险金的请求权。

    二、2016年真题

    【问题】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答】有效,乙对汽车享有质权。依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物时设立。本案中,甲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完成了汽车的交付,并办理了登记过户,乙的质权设立。

    【问题】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主张不成立。依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中,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属有权处分,丙取得所有权,没有办理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

    【问题】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有依据。依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中,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属有权处分,丙取得所有权,丙可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问题】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是什么性质?

    【答】租赁合同有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丁与戊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丁是汽车的占有人,戊对该车的来历也不知情,故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有效。丁出租汽车属无权处分,占有获得的租金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

    【问题】已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答】已没有留置权。依据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已以戊未支付上一次另一辆汽车修理费为有由,扣留该汽车,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不能成立。

    【问题】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答】应由庚赔偿。理由:庚是汽车的驾驶人,应该对辛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执行?

    【答】应属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因法院已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乙公司可以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向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另行起诉,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执行。

    三、2015年真题

    【问题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答】不能。预约合同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本案中,甲与乙签订预购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给乙,如甲不履行预购合同,乙不能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只能要求甲承担预购合同缔结违约责任。

    【问题2】甲没有告知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答】应对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问题3】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签订合同有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无效或撤销情形,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有效,但不能办理登记过户,不发生物权效力。

    【问题4】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无效或撤销登记?为什么?

    【答】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也不能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不小或撤销登记。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基于法律关系变动生效的条件是行为人有权依据法律行为处分不动产,并完成登记。本案中,甲有权处分其名下的房产,签订合同有效,登记过户后,物权发生变动,其妻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也不能主张登记过户无效或撤销登记。

    四、2014年真题

    【问题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答】归丙所有。依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完成登记过户,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问题2】甲、丙之间房屋买卖的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哪些因素?

    【答】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甲出卖房屋是有权处分,丙购买房屋的行为是正常的市场竞价行为,不存在甲、乙之间恶意串通,因而合同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问题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属于对原合同的重大变更,是新的合同,有效力。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甲、乙对原合同约定购买01号房变更为乙购买02号房,是双方真实的表示,应认定有效,原协议约定内容变更后不再有效。

    【问题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乙主张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向甲主张履行2月5日第一份购买01号房的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对甲主张承担第一份合同违约责任应当予以支持。理由是:甲、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乙的权利,属市场竞价行为,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甲、乙之间签订的第一份协议因双方协商一致做出了变更,乙不能再请求甲履行第一份协议,但第一份协议甲方的违约责任,乙可以主张。

    【问题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屋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乙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因国家贷款政策变化,致使乙失去了按揭买房的资格,不能实现与甲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乙方可以主张解除。

    【问题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答】由A公司承担,丙承担过错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系A公司工作人员,被A公司安排给丙的房屋装修,因工作失误造成邻居丁5000元损失,应由张某的工作单位承担侵权赔偿,丙因聘请不具有安装资质的A公司装修,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问题7】丙热水器的损坏,应有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应由B公司承担。依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虽已离职,但经B公司负责人同意,派往丙处修理热水器,导致热水器损坏,应由B公司担责。

    五、2013年真题

    【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采取什么措施以对抗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答】可请求代张某向王某支付欠付的租金。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本案中,张某为承租人,李某为次承租人,王某为出租人,张某拖欠王某租金,李某可代张某向王某支付欠付租金以抗辩王某对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问题2】李某的医疗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李某的医疗费应由张某承担。依据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张某负有热水器维修的义务,经李某多次催告,仍不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李某因用冷水洗澡感冒花费了一笔医疗费,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某的医疗费。

    【问题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可以更换,费用由张某负担。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热水器应当符合使用要求,张某交付的热水器明显不符合使用要求,经李某多次催告,王某拒不履行维修热水器的义务,李某可自行维修,费用由王某负担。

    【问题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由李某承担。依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本案中,李某购买安装空调的行为未经承租人张某同意,属于擅自增设他物,费用应当由李某自行负担。

    【问题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不需承担。黄某的损失应当由B公司承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的损失是因为B公司郝某不当安装热水器造成,与李某、张某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黄某的损失。

    【问题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黄某的损失应当由B公司承担,郝某有过错,B公司可向郝某追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郝某系B公司员工,执行安装热水器的工作人员,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但郝某未按照安装要求调试,存在过错,B公司可内部追偿郝某过错责任。

    【问题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由B公司承担,李某承担补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是B公司安装热水器不当造成的,应当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擅自挪用张某木箱,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六、2012年真题

    【问题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甲与乙存在无名合同关系和借款合同关系。乙与丙存在无名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

    【问题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款项为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答】其法律含义是乙承受了甲债务的概括转移,并且经过了债权人丙的同意,故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款项。乙不能以甲不支付其消费款项为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乙和丙签订了协议,约定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的款项,由乙代甲向丙支付,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向丙支付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的款项,不能以甲不支付为由,拒绝向丙付款。

    【问题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的消费款项,丙可主张什么权利?

    【答】乙可向甲主张违约责任,丙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问题4】如丙拒绝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应有乙向丙主张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与丙签订了合同,约定丙接受甲的持卡消费,消费金额由乙承担,如丙拒绝甲持卡消费,乙可依据合同约定,向丙主张违约责任。

    【问题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答】不够成违约。因为借款合同没有成立,张某不构成违约。

    【问题6】甲的铺面房被火烧毁后,届时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答】乙可以主张保险金的代位请求权,优先受偿。依据物权法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本案中,甲的铺面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物权设立,乙可以主张获得保险金的优先受偿权。

    【问题7】甲将保险请求权转让给已,已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答】没有影响。依据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登记的,优先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案中,乙是抵押权人,已是债权人,乙应当优先于已受偿。

    七、2011年真题

    【问题1】乙公司以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成立。依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乙公司以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成立。

    【问题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答】没有先后顺序。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两个或二个以上的抵押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数额或者担保数额约定不明的是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可以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主张全部债权。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为某银行共同设立了抵押,未约定担保数额,某银行可向甲主张全部债权,也可向乙主张全部债权,没有先后之分。

    【问题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有效。依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不违反法律,应当自达成时生效。

    【问题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有效。依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应当自成立时生效。

    【问题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答】有权拒绝。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丁公司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

    【问题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首付款400万元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答】不能。依据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办案中,甲公司与丁公司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丁公司是先履行一方,甲公司是后履行一方,丁公司不履行约定债务,甲公司有权拒绝丁公司的履行要求,主张顺序抗辩权。

    【问题7】丁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有权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丁公司与甲公司、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丁公司的解除条件,该条件成就时,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问题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真正的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依据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丙公司明确表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连带责任,丙公司不能以不是合同真正的当事人为由拒绝。

    【问题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答】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本案中,甲与丁约定的违约金是700万,合同总价款是1400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甲可以主张减少。

    八、2010年真题

    【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答】所有权归甲公司。依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本案中,乙公司在合同中与甲公司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视为完成交付,大蒜的所有权在乙向丙完成交付时起转移给甲公司,故大蒜归甲公司所有。

    【问题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大蒜转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有效。依据合同法第44条,本案中甲与丁、戊签订的大蒜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问题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由戊公司承担。依据合同法第144条,本案中,甲出卖给戊的大蒜属于在途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问题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答】不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公司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履行了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履行自己合同义务,而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问题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依据合同法第116条,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不能既选择定金又选择违约金。

    【问题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合同有效。依据民法总则第171条,行为人超越权限,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虽未授权张某购买绿豆,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绿豆的货款,属于对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故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问题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有效。依据民法总则第133条、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自达成时生效。

    【问题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已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答】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已公司善意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不能要求已公司返还绿豆,可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九、热点例题一

    【问题1】答:向甲企业主张同时抗辩权。依据合同法第66条,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履行顺序,应当属于同时履行,如甲企业未支付原材料货款,乙企业有权拒绝甲企业要求交付货物的请求。

    【问题2】答:部分有效,合同总价款60万,约定定金应当不超过12万,多出的8万无效。

    【问题3】答:无效。依据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案中,甲企业与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的该约定,属于流押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问题4】答:抵押合同有效。依据物权法第180条第四款、188条,抵押财产为生产设备,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企业以生产设备抵押,虽未办理登记,但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已经设立。

    【问题5】答:由丁公司承担。依据物权法第215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丁公司是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使用质押设备发生故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该设备的维修费。

    【问题6】可以。依据物权法第231条,戊修理厂与丁公司属商事组织,戊可以行使特别留置权。

    十、热点例题二

    【问题1】答:丁有权撤销。丁是甲公司债权人,甲在丁的债务到期后没有清偿债务,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丁的利益,丁有权请求撤销

    【问题2】答:丁取得了抵押权。不动产设立抵押权,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起设立。甲将商业房抵押给丁,并办理了登记,丁取得商业房的抵押权。

    【问题3】应当经丁公司的同意。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已公司可代为清偿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消灭丁公司的抵押权,才能取得商业用房的所有权。

    【问题4】答:丁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10条的规定,本案中,丁公司对甲公司债权合法,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乙公司已到期的债务,符合合同法第73条的代位权行使条件。

    【问题5】答:可以主张抵销。依据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关于抵销权的规定,甲与丙可协商一致,可就互负的50万债务予以抵销。

    【问题6】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成立时生效,转让通知丙后,对丙生效。依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相关规定,甲庚之间债权转让不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转让协议自成立生效,甲转让债权通知到丙,对丙发生效力。

    十一、热点例题三

    【问题1】答:杨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不是直接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杨某所有,杨某只有依据法院的判决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2】答:租赁合同有效。杨某对房屋有处分权,与谢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其他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问题3】答:有效。杨某对房屋有处分权,签订买卖合同没有其他不合法情形,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问题4】不能。依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谢某在陈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已经与杨某签订了租赁合同,陈某物权要求谢某搬出该房屋。

    【问题5】答:杨某可以法院判决向张某主张违约赔偿责任,还可以张某侵害杨某物权主张侵权责任。

    【问题6】答:赵某可以房屋买卖合同向杨某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十二、热点例题四

    【问题1】答:属于债权的转让。乙公司把对甲公司享有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丙公司,属于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问题2】答:乙公司可以汽车的抵押权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向李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

    【问题3】没有先诉抗辩权。依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李某对乙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乙公司即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因此李某没有先诉抗辩权。

    【问题4】丁酒店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乙公司抵押权不受影响。依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中,丁酒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购买该车,完成交付和登记,取得了汽车所有权。乙公司可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

    【问题5】答:由丁酒店承担。

    【问题6】属无因管理。王某为了丁酒店利益把汽车送到戊修理厂维修,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问题7】答:应由丁酒店承担,因无因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应由被管理事项的权利人承担。

    【问题】答:王某购买汽车坐垫属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十三、热点例题五

    【问题1】如果租期届满乙公司没有支付租金,甲公司可如何主张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请求实现担保物权,向丙公司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依据《担保法》第18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设立了设备的抵押,虽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抵押行为是有效力,甲公司享有该设备的抵押物权,可以请求乙公司就该抵押设备清偿未付的租金。不足的部分可向丙公司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担保没有约定方式,应当视为连带保证责任,故甲公司也可向其主张连带担保责任。

    【问题2】甲公司与丁公司、戊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合同有效。依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满足三个条件即生效,第一,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甲公司与丁公司、戊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的三个条件,因此是有效力的。

    【问题3】甲公司和A银行应如何行使对设备的抵押权?

    【答】甲公司的抵押权在先,但没有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银行抵押权设立在后,但办理了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A银行对该设备的担保物权优先于甲公司。

    【问题4】乙公司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钱某是否取得设备所有权,为什么?

    【答】买卖合同有效,但没有取得所有权。依据依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钱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依据《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乙公司未将设备交付给钱某,因此,钱某的物权没有设立,因此不享有该设备的所有权。

    【问题5】钱某的继承人可对乙公司行使何种权利。

    【答】钱某的继承人可对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请求乙公司违约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6】钱某死后,别墅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答】别墅归钱大和钱小共同共有。

    十四、热点例题六

    【问题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

    【答】取得了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因为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支付了首批自行车价款,丁公司完成了自行车交付,依照动产物权设立的相关法律,甲公司取得了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

    【问题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为什么?

    【答】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维修、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丁公司交付的自行车属于质量有问题,甲公司基于丁公司的违约责任要求减少价款,应当予以支持。

    【问题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答】不构成违约,甲公司有不安抗辩权,依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有经营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誉等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甲公司经调查发现了丁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可以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价款的义务。

    【问题4】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69条规定,甲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提供履约担保,如丁公司不能提供时,可以解除合同。

    【问题5】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与戊公司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没有权利。因为合同已生效,不存在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问题6】刘某摔伤所受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为什么?

    【答】可以请求摩托车手、已公司、丁公司和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赔偿。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3条规定从事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7】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为什么?

    【答】无权。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如果担保物是属于债务人本身,应先就该担保物实现物的担保物权,不足的再向保证人请求清偿。本案中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房屋抵押权实现担保物权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才有权向丙公司要求偿还。

    【问题8】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为什么?

    【答】无权,因为第二笔借款的担保未经丙公司同意,丙公司可以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十五、热点例题七

    【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公司延迟交货10日,致使甲公司订单取消,原来订购面料的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问题2】根据定金罚则,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20万元?为什么?

    【答】部分要求双倍返还。依据担保法定金罚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合同标的额是40万元,定金最多不能超过8万元,乙公司违约,甲公司请求双倍返还的数额是16万,另外2万元应当要求退还。

    【问题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为什么?

    【答】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后,仍不能弥补损失,不足的损失部分,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赔偿,数额是3万元。

    【问题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丝质面料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无权。因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验货,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94条法定的解除事由。

    【问题5】丝质面料遭山洪毁坏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由甲公司承担,按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收到货物,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题6】甲公司与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4%月利率是否合法?为什么?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应当向丁银行支付多少利息?为什么?

    【答】合法,因为法律并没有限制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7600元。

    【问题7】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为什么?

    【答】买卖合同无效,应担保债权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8】丁银行可通过何种途径实现借款债权?

    【答】丁银行可以基于借款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该房屋偿还贷款。

    十六、热点例题八


    【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为什么?

    【答】没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依据《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问题2】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问题3】丁公司反对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戊公司,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力。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问题4】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是否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为什么?

    【答】有权停止交付。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甲有义务交付机床,丁有义务付款,双方债权债务是同时履行的关系,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甲公司具有同时抗辩权,在丁公司拒绝付款时,有权拒绝交付机床。

    【问题5】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的10万元?为什么?

    【答】有权,依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问题6】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能否的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丙银行抵押权未经登记,没有设立,不能实现抵押权。

    十七、热点例题九

    【问题1】丙是否取得了从乙处购买的设备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取得了,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是善意的,并以合理价格受让,完成了交付或登记,此时,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属受让人。

    【问题2】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为什么?

    【答】无权。依据物权法第34条相关规定,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甲不是权利人,无权请求返还原物。

    【问题3】A公司能否就设备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不能。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A公司就该设备的抵押权未经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4】丁是否有权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有权。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丙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入使用,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可以解除合同。

    【问题5】丁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无权。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丁与乙之间没有合同法律关系。

    【问题6】对于甲的损失,谁是赔偿义务人,为什么?

    【答】对于甲的损失,乙是赔偿义务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的,原物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十八、热点例题十

    【问题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依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具备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问题2】乙关于自己仍然是机床所有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戊善意取得了机床的所有权

    【问题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格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依据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问题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成立。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题5】丁关于保证形成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题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和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答】机床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合同到期后,租赁物归谁所有的,该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十九、热点例题十一

    【问题1】小阳与小黑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合同有效。因为小阳虽未满18岁,但能自食其力,应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做出的民事行为是有效力的。

    【问题2】如果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利率部分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年利率24%以下是有效的,24%-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请求保护这一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6%以上没有效力

    【问题3】对于小康的损失,小阳、小光、小照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阳是直接责任人,小照明知小阳喝了酒,仍把车交给小阳驾驶,未履行阻止义务,小照与小阳按过错大小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4】小磊与小陈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租赁合同有效。小陈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签订出租合同,其与小黑签订的抵押合同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做出的民事行为是有效力的。

    【问题5】小黑主张享有小陈房屋抵押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房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设立,依据是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自完成登记时设立。

    【问题6】针对小光的损失,小阳、小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由小黑承担赔偿责任,小阳没有责任。依据物权法关于质押权的规定,质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质押物受损或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热点例题十二

    【问题1】廖某与冰峰数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借款人有几个?

    【答】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是冰峰公司,魏某只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冰峰公司借款,不是合同当事人。

    【问题2】若廖某请求魏某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答】不予支持。因为魏某是代表冰峰公司签字,不是担保人

    【问题3】廖某可否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为什么?

    【答】可以,新法与旧法的适用上,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审理时,新法已实行,如果按新法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选择新法适用。

    【问题4】针对涉及别墅、小廖、刘某谁有权利要求钱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为什么?

    【答】小廖有权。因为小廖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后,实际已占有该房屋,应当优先于刘某要求钱某办理登记过户。依据是物权法关于不动产一物多卖时,同等条件下,已依法实际占有的优先办理物权登记。

    【问题5】房屋毁坏的风险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由小廖承担,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标的物风险自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问题6】针对小马的损失、钱某、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钱某、章某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钱某还是房屋的所有人,章某是使用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热点例题十三

    【问题1】小郭与老张之间成立什么合同?为什么?

    【答】无名合同,类似购买彩票中奖一样,因此,也是民事法律关系。

    【问题2】小郭与老张之间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有效,因为小郭的行为与其年龄的智力水平是相适应的。

    【问题3】针对小刘的损失,老张、小郭及其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问题4】小王主张小郭返还涉案psp游戏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

    【问题5】小王可否向老张主张赔偿psp游戏机?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答】可以,基础是质押权

    【问题6】老陈主张将汽车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可以,动产交付所有权即转移至受让人。

    二十二、热点例题十四

    【问题1】甲对乙的200万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法院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答】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二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问题2】就甲对乙的200万元借款,郭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郭某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已经消灭。

    【问题3】郭某与吴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郭某虽将汽车出质与李某,但并不因此丧失对该汽车的处分权,郭某将汽车出售给吴某是有权处分,且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问题4】吴是否善意取得涉案车辆?为什么?

    【答】并非善意取得汽车,而是依照合同正常买卖汽车,因为郭某出售汽车属于有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中出让人属于无权处分的要求,故吴某并非善意取得。

    【问题5】针对王某的损失。风雨无阻家政有限公司、刘某、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刘某、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风雨无阻家政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宋某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对外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的风雨无阻家政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赔偿之后可以向宋某追偿。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刘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6】章某主张分割涉案房产,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能得支持。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该不动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因婚后一方的工资和公积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刘某一人的工资和公积金还房贷,亦属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章某请求分割房产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问题7】刘某父亲章爱国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合同有效。民法总则第16条明文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不存在,因章爱国已顺利诞生,故其在章某物腹中时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刘某父亲与其订立的赠与合同应属有效。

    二十三、热点例题十五

    【问题1】汤龙、刘新龙与天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借款合同中利息条款中,不超出2%的部分有效,超出3%的部分无效,介于2%和3%之间的部分,可以依法提出抗辩,但支付的无法追回。

    【问题2】汤龙、刘新龙与天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有效。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3】汤龙与高通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属于可撤销合同。因汤龙对验收单不予认可,且高通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将车辆有过维修经历的事实告诉汤龙,因此高通公司并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应认定高通公司在销售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有欺诈行为,因此该合同属于可撤销了。

    【问题4】汤龙能否主张帝族公司承担返还购车款的责任,为什么?

    【答】可以主张帝族公司承担。高通公司和帝族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5】针对冯文菊的损失,刘新龙、武学习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应由刘新龙承担赔偿,武学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清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6】针对冯母赠与胎儿的宾利轿车,冯文菊丈夫可否主张履行?

    【答】不可以。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然不存在。

    二十四、热点例题十六

    【问题1】不定期合同,六月以上应签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合同,双方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

    【问题2】漏水维修应由乙承担。

    【问题3】甲与丁公司属于无名合同法律关系,费用按赠与合同,工作任务按承揽合同关系处理。戊的医药费由丁公司承担。

    【问题4】由甲承担,未经乙同意,应恢复原状。

    【问题5】无权

    【问题6】可以行使

    【问题7】基于租赁合同主张原物返还权

    【问题8】不是

    二十五、热点例题十七

    【问题1】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部分要求减少

    【问题2】由丙公司负责

    【问题3】过错推定责任

    【问题4】连带责任保证

    【问题5】建设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建筑物一并拍卖,但建筑物所得价款不属优先受偿款。

    【问题6】不应当得到支持

    【问题7】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

    【问题8】违约责任

    二十六、热点例题十八

    【问题1】主张不成立

    【问题2】有权,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问题3】无权,只能要求支付所欠租金,如果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才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问题4】归丙所有

    【问题5】支持2%

    【问题6】成立,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

    【问题7】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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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民法30道案例习题练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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