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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用物业费抵偿违约金,合法吗?

开发商延期交房,用物业费抵偿违约金,合法吗?

作者: 漂洋过海看你 | 来源:发表于2017-10-27 00:17 被阅读0次

    前段时间,好几位业主朋友一直私信阿飘,关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后,用物业费折抵违约金的问题。阿飘在研究了国家法律法规、岛内相关政策以及多个案例后,做出如下回复:

    开发商在延期交房、应付业主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出免收一段时间物业费抵偿违约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两者不能相抵。

    另一方面,业主们遭遇这一问题,可以追偿违约金。而开发商用“不可抗力”和“政府法规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搪塞业主时,建议业主查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交付期限”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明确了遇“不可抗力”“政府法规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据实予以延期,否则“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中对“不可抗力”有了明确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与“不可抗力”和“政府法规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交付延期的有关诉讼实例可以参看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琼01民终83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海中法仲字第44号》

    实例中,法院均支持了业主向开发商追偿违约金的诉求。

    最后,业主们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相关的书面违约证据,以便在日后进一步处理该问题时能得到法律保护。

    edit by Apiao

    扩展阅读:

    1、海口金源小区延期交房 竟用违约金抵物业管理费

    2、万宁一楼盘逾期交房两年 法院判赔业主违约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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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开发商延期交房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纠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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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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