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容易停车难”相信这已经成为很多有车一族的共识,随着中国人均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每个驾驶人都可能收到过“违法停车告知单”。
法律法规对违章停车有着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目前,违章停车接受处罚主要是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如果大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被警察叔叔发现,就会收到这样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被贴条”。
通过名称我们不难看出贴条的名称是“告知单”,它只是告知驾驶人前去接受处理,尚未对其进行处罚,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效力,也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在法院判例中,通常将告知行为定性为行政处罚的过程性行为,没有法律强制力,并且在实际中,因为交警并未面对面执法,不排除风吹日晒雨淋等造成告知单丢失,从而无法保证“告知单”可以完整无缺的“送到”当事人手中。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因此,当我们接到告知单或是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违章信息后,需要到交警部门现场进行核实确认违章行为,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如确认无误后,交警部门会出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至此,交警部门即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该“处罚决定书”即可在60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选择诉讼法院判决之后不得再复议(司法最终)。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样,对于“告知单”不及时处理并不会产生滞纳金,而对于“处罚决定书”不及时处理将会产生一定的滞纳金,但是对于车辆年审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驾驶人还是要及时查阅信息并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避免“停车难”和“被贴条”,除了需要政府等机关加强停车场等硬件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外;也需要靠大家的自觉规范,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当然也希望警察叔叔的执法可以越来越人性化,像下面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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