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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哥学股权(一)

铭哥学股权(一)

作者: c913e2b34024 | 来源:发表于2018-12-18 08:25 被阅读0次
    铭哥学股权(一)

          我们把公司按照发展和成熟阶段分成四类:初创类、发展类、成熟类、辉煌类。我们所做的股权激励多为非上市公司,当然也有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无论是股权激励还是股权众筹,我们要用的法律工具主要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合同法》,特别是其中的自治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

    一、法律服务种类的识别

          在做股权业务时,对创始股东诉求的识别和一些概念的法律识别很重要。有时公司创始人与我们谈股权激励,但最终做的是股权众筹或只是一个简单的股权转让,有时候公司创始人没有这个概念,只会告诉你,谁有资源要入股、谁有资金要入股、谁有能力要入股,谁很忠心也要入股,那么我们就要拆分这每一种人群的入股,剖析这个“股”是什么层面的概念。

    二、对于股权激励业务中名词术语的识别

        我们在做股权激励业务时,要求律师团队与公司股东清晰沟通法律术语和公司习惯说的“股份”的区别。

    (一)“股”的划分单位

        股权或股份是我们的法律术语,而公司说的“一股多少”不是法律层面的含义,90%的企业都是有限公司,当老板说“1股”的时候,其实指的是百分之一个单位的股权,那么这个是我们首先要清楚的。

    (二)“股”的不同定义

        现在社会上有各种的咨询机构做的股权激励课程(更多是模式、鸡汤,并不适合于很多公司情况,这个以后会讲),但他们讲了许多非法律层面的概念,作为律师,我们也要深入了解,因为有股东会到这些课堂上学习,如果回来找你做的时候,一说“身股、银股”等等概念,律师反而不懂,那这个业务就很难做成了,这也是我们常说的要“同频”。

    1.“身股”和“干股”

        一般就是吸收资源方时,不需要实际出资,而是用“赠与”的方式来完成。

    2.“湿股”类似于“银股”

        一般是实际股权,我们用的时候,习惯于跟公司用“实股”的概念来阐述。

    3.“虚拟股”,“期股”

        这也是目前比较热的词,也经常被企业采用。

    4.“事业合伙人”

        这也是很多公司经常用的,没有老板和员工的区分,某种程度上也是老板说服员工加入自己企业,让员工对自己忠诚的一种方式,是通过股权众筹的模式去做。

        无论公司讲的是身股、实股、还是事业合伙人,我们在具体工作的时候主要看他到底“分的是什么”?是股权,或是业绩奖金,或是有的企业将股权划分为若干份,需要界定清楚。

    三、案例简述及实操构架:

    (一)代持

        某客户,公司是她父亲的,她的几个朋友想一起做,这几个朋友不实际出资,但他们有资源、有能力、有技术,于是客户找到我们,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做成股权激励的专案:

    1.顶层架构的设计——公司是她父亲的,必须做代持结构的设置。

    2.客户的这几个朋友,他们不出资,因此要考虑:

    1)他们的资源、技术怎样占股份;

    2)如何投票表决;

    3)分红如何划分;

    4)退出机制的设计。

    3.沟通、考察公司有什么障碍需要清理。

    4.草拟各种所需协议。

    (二)个体工商户

        一家美容院,它上面其实有一家公司,但它下面的单店都是用店长作为代表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十多家店,并以每年增长2-3个店的规模在增长,需要把店里资深美工、区域总监,做一个股权激励,每个店的利润都要单独核算。

        这个案子中,引入一个概念——合同公司。就像我们律所一样,我们不是股权,我们是份额,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嘛。个体工商户是一样的,可以用合同的方式,约定出董事、三会一层,就是决策层、经营管理层等,然后精细划分出来,当然可以独立核算,在独立核算的情况下,这个基础盘子就可以来分,区域总监是分区域里这几家店的利润,店长分单体店的利润,无非就是比例结构怎么调整而已。

    四、股权业务中的“引导”思维

        律师作业务,切忌做“无用功”,时间没少用,功夫没少下,但是客户“没感觉”,反而让客户觉得你没做什么,无非是他花了10万元钱,买了你的四五份协议、几张纸而已,而实际上只有你知道这背后花了多少心血,包括每次有许多时间和精力需要梳理资金财务怎么走账、人员结构如何配置,这些公司都看不到。

        以前我们做股权专案的时候,会把所有渠道给你设置出来,通过合同,公司法、合同法里面自由约定的规定,我们都可以去运用。事实证明,这样的“解决问题”思维让客户完全依赖于你,却看不到你付出的辛苦。

        所以后来我就转变了一个思路,不再帮他做,而是用“引导”思维,告诉企业——这个要准备、那个要具备,然后我们引导企业一一去实现,这样,企业有更多的参与感,也知道律师在专案中起到多么重要的作用。

    五、律师应该学会做企业的“导师”

        作为律师,大家可能都熟悉这样的工作模式,比如企业是做电子商务的,和律师说“我今天想到一个模式,怎么做?”律师第一句话说,不行,这里面风险很大,这里面有一、二、三个风险,企业家就很受打击。现在,我会和律所的所有助理说,要记住,律师永远是解决问题的人,而不是制造问题的人,如果你跟客户说这个方案不行,那个方案也不行,客户会产生抵触心理,那就不利于我们以后的工作了。

        前几天,有人给我转发了一位前辈的一段话——“律师成功的唯一途径就是让你的客户完全依赖于你”。我看了之后,心里觉得有点恐怖,可能诉讼是这样的,诉讼客户将案子完全交给你,你去做,客户看结果,这是诉讼律师成功的途径。但是我想即使是诉讼的话,这个搜证工作还是要当事人去配合的,如果没有当事人在证据提供上的配合,律师就不会做得那么完善。所以我想,作为律师要努力让自己成为“企业家导师”样的角色,帮助企业家梳理系统和解决问题,但不是把所有事情都拿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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