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劳动者,我们有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权。既然我已经提交辞呈,单位自然无权干涉我离职!”面对用人单位的拒绝辞职,许多员工往往会如此振振有词。事实上,员工真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随心所欲地说走就走吗?回答是:非也!
未提前30日提出,已交辞呈也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说明
2015年8月11日,早就有心“跳槽”的张某已经找好心仪的工作。她立即写了辞职申请交给公司领导,马上就想离职走人,公司领导不同意,称其一走了事,会导致公司的部分工作流程造成问题,是要赔偿损失的!张某称不要本月的工资,公司不能把她怎么样?岂料,公司提起诉讼,法院真的判决了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点评】
张某的确必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分别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也指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正因为张某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客观上也已造成生产线被迫停工并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决定了张某难辞其咎。
岗位涉及国家机密,提前30日辞职也不能一走了之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其中的“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辞职、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脱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期限根据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来确定。
所处岗位涉及国家机密,决定了其属于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人员,公司依据最低的脱密期限,先将其调换岗位,待一年脱密期满之后才允许离职,不算侵犯其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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