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族内婚制
原始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极端地下,人类对抗自然的能力非常小,因此原始社会的团体团结的更加紧密,同时因为地域和交通的限制,各个居住的社会团体并不能有效的沟通。这一时期的婚配都是在同一种族之间进行,但是区别于动物的是人类第一种婚配制度产生就规避了父子辈的通婚。这种在一个氏族内的婚姻制度叫做血族婚,又叫族内婚。这种婚姻制度坚决反对父子辈这种隔代的通婚,婚姻只限于同辈之间,但是这一时期由于氏族规模及人口的限制,血族婚配制度并不排斥兄弟姐妹之问的通婚。
(2)族外婚制
随着氏族规模的发展,血族婚姻出现了一系列弊端。比如近亲繁殖会扩大家庭遗传病的遗传概率,降低生育能力和身体素质。于是,在血族婚姻的基础上,出现了“族外婚制”。族外婚制和血族内婚制最大的区别就是族外婚制开始限制同氏族的亲生兄弟姐妹通婚。
群婚制的第一阶段,男女双方并不脱离自己所在的族群,白天都在自己的族群劳动生活,只是晚上有时候男方去女方所在的族群过夜。孩子由母亲和母亲的兄弟姐妹抚养,继承母亲的姓氏。族群的血统按母系计算,称为母系氏族。(走婚)
母系氏族社会末期,由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男子走婚也逐渐演变成女子加入男子所在的氏族生活,群婚制进入第二阶段。孩子由父母和父亲的兄弟共同抚养,继承父亲的姓氏。族群的血统按父系计算,称为父系氏族。(纳妾婚姻)
(3)一夫一妻制
先秦时期,一夫一妻制基本确立。然而,由于丈夫或父权制的力量日益增强,妇女逐渐成为男子的下属,失去了她们在家庭、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到了周朝,男性在婚姻中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所以在当时的贵族社会中,贵族在原始群婚中保留了更多有利于男性的内容,所以婚姻制度表面上是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又称妻妾制度,分为两种情况: 妾制和收养制。
妾制,是周代宗法制下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是与王位继承制相适应的制度,是为了区分嫡系和普通而设立的。商朝初期,君王不分妻妾。商朝后期,皇位继承制演变为长子继承制,第一任妻子与共同妾的界限变得清晰。到了周朝,这种简单的制度日益完备,成为宗法制度的基础之一。
收养制,又叫转移制,或叫蒸。蒸是指一个人死后,他的儿子可以娶除生母以外的其他妃子,是当时社会公认的合法婚姻关系。
总之,古代婚姻制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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