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关于去年五月王某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今天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宣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故意杀人,强奸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看了一中院的判决书,确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对于本案,大多网友的态度,让人大为失望,键盘侠和圣母婊误国,此话不假。
一、关于这部分网友,我只想说,先读读判决书,让脑袋先转一会。
我觉得这个案子非常有意思的是网友的言论,一部分人质疑法院对额一审判决,觉得应该执行死刑,觉得,犯罪嫌疑人这种道德沦丧的行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更有一大批人说要实行化学阉割。关于这种言论的网友,我只想说,眼睛是用来读判决书的,脑袋是用来思考的。可惜,你们都没用过。
首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赋予了控辩双方应当赋予的权利,关于实体法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告诉这一批网友,就是更具刑法判决的,对事不对人,换了谁都一样,同样,有一天,做键盘侠、圣母婊的网友们处罚刑法也一视同仁。更有甚者说进行阉割,这类人我只想说一句话“大清完了!”
其次,关于程序的部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进行无罪或者减轻罪的辩护,以彰显程序法的公平公正,保障控辩双方应有的程序权利。和律师挣钱无关。挣钱的律师都不做刑事辩护。
最后,为什么键盘和圣母误国,因为就因为这类人大量存在,导致人的价值观和法律的导向吻合度低,甚至大相径庭。甚至,当有人不幸触犯刑法以后觉得生无可恋,一方面错误国际自己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不愿意被吐沫星子淹死。所以,网上的言论过过脑子很重要。
二、我所质疑的,是案件背后的教育的严重失职。
为什么花季的孩子会在实施强奸案后怕被告发而继而杀害女同学?为什么杀人后男孩先想到的是自杀?为什么受害者不能自救遏止不法侵害的发生?源于教育的严重缺失。
第一、被视作洪水猛兽的性教育的缺失。
首先,性的本源就不脏,孟子:“食色,性也。”吃饭和繁衍后代是人的本性,怎么可能会脏,而且,从古至今,有那么多描写情和色的诗文,性是情的多巴胺化学催化。而“存天理灭人欲”的朱熹老夫子无疑就是一个裹着小脚的老太太。
进行系统的性知识教育,性安全教育,性价值观教育其实比没有那么难。只是以床上的事开始弄得并不好说。
而当遇到不法性侵害的时候,最低的底线是生命,在生命与贞操之间,必须选择的是生命,而其他的自保措施,防御技巧,都是建立在保全生命的前提下。
我想,如果受害女孩知道这一点,或许就不会丧命,就算防御不成最起码可以起巧言令色保全生命。
第二、普法力度的严重缺失。
法治社会的进步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体现,但是普法情况究竟怎样,直言不讳地说,我们的普法很落后,尤其学校教育阶段,应试教育毁了普法教育,一味的追求分数使一批一批学生不具备在法治社会行走的能力就在社会中行走,我觉得,普法过程相当重要,往小说,返货于蔚然,不触及法律底线,不幸触及也要了解到惩处适应,往大说,我们在着力培养一个良性的法治社会。我相信,如果男孩意识到,刑法对他性当有的评价以后,他可能会停止杀害措施,也不会实施杀人后想、想到自杀。
第三、道德教育和责任教育的缺失。
学校的应试教育冲淡的还有道德教育,,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不应该停留在刻板的顾问当中,更多的应该让我们用头脑让其活起来,在学校教育面前,树德比学以致用重要的多。
而且,我们的教育一定要让被教育者有担当,面对突如其来的问题,不要自怨自艾,不逃避。面对错误用该承担,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浪子回头金不换。如果,本案中的嫌疑人能够意识到这点,他会勇敢的承担一切,并排除不属于他的外界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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