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就《西游降魔篇》的分成问题,周星驰一方与被告“华谊兄弟”多次邮件往来,并在最后谈妥“在5亿票房后每增加1000万票房片主可获得100万分红”。2013年1月21日,华谊公司方面发送电子邮件称“我们对合约基本没有问题,可以随时签字了。”2013年2月6日,华谊公司方面发邮件称,由于农历新年无法正常签署合约,节后王总上班首日便可签署此合约。
但之后双方并未实际签订该《补充协议二》,电影便于2013年2月10日上映,并取得12.48亿票房,成为全年票房冠军。2年后,周星驰一方将华谊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额外的9427万元票房分成,依据就是《补充协议二》
最终判决周星驰一方败诉,原因是:
1、将邮件来往内容定义为磋商;
2、邮件中反复提到签字盖章,说明是以盖章签字为合同生效成立的;
3、以往的协议都以盖章签字为准,没理由这一次不是。
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告示、招投标、订购单、广告等等,合同在以下几个场景中也同样生效:
1、购物时,沃尔玛出具的小票
2、公司采购部发出的订单,对方盖章后电子邮件回复了
3、长城大饭店会员卡章程
4、手机上安装一个APP,使用前要求同意《用户协议》
5、停车场出具的警示:本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对车辆安全概不负责
6、公安局悬赏20万征求某嫌犯下落线索,蔡某向公安局报告了嫌犯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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