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知识相关
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比如说电子合同形式)。
不管采用什么形式,合同都是双方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怎么达成一致?总需要其中一方主动的向另一方作出打算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叫做要约。
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说当面告诉对方,或者发短信给对方,再或者邮寄信件、发电报等,采用不同的方式另一方收到要约的时间也不同,依据法律规定,要约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发出的要约可以撤回撤销。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一个意思表示,当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对方时或者撤销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此时要约失效。撤回是要约还没有生效,撤销是要约已经达到对方,已经生效,但是对方尚未作出承诺表示。
要约到达对方以后,对方有可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叫做承诺,法律规定,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一致,否则就会视为对要约的变更,视为新的要约。对方发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以后,双方的意思表示就算达成一致,合同关系也就成立了,合同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有书面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通常成立就生效,但是有些情况,《民法典》第1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比如说双方约定当达到某些条件的时候合同生效,这就叫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可以附条件生效、附条件失效,还可以附期限。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就是看所约定的情况会不会确定发生,会的话就是附期限,不确定的话就是附条件。依据法律规定,若合同一方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达成。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就宣告成立,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有些情况下合同成立后不是生效,而是效力待定,待某些条件成就了,合同才生效,这些条件可以是双方之间约定的,也可以是某些情况出现以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以外,还有根据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几种无效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但是民法典删除了五十二条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后不得再以这两个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再如《民法典》规定了几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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