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是人的意识高级活动的一种结果及形态,其主要特征和属性是能够为人的思维和行动提供一种能力。人如果将这种能力以适当的方式释放出来,将产生效果如经济学物品一样的效用及价值。或者不如直接说:知识的应用就是一种对人的行动有利、有价值的事物,这就是门格尔所定义的经济学物品。知识的应用或以服务的形式,或以劳动力的形式,或以有形产品的形式,发挥出经济学物品理应具有的效用及价值。这类可应用性知识,一般都属于技能、技术之门类,也可能包括一些应用科学成果。
显然,对任何种类的知识,无论是发现、发明、获取、理解,还是应用的练习,都是要付出成本或代价的,至少也要投入时间资源。由于应用性知识可以直接用来产生效用创造价值,那么获得免费传授应用性知识,就如同获得财产赠予的性质是一样的。将应用性知识付诸实施应用时,若非以人的行动为载体,则必然是将其嵌入到产品中。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既不存在游离于人的行动或产品之外而产生效用的知识形态,也不存在能够离开知识而创造价值的物品形式。任何商品,不论是有形产品还是无形服务,往往都是知识的应用产生的效用,至少也是需要知识的介入才能产生效用。比如医生对医学知识的应用,工程师对工程技术的应用,建筑设计图纸对建筑知识的应用,智能手机对软件技术的应用等等。作为经济学物品,拥有者理应通过使用获得应有的报酬,这与知识本身是不是财产,有没有排他性的问题无关。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通过付出代价或支付成本的方式,对处于开源状态,无人主张权益的,不是财产、没有排他性的技术和科学知识进行学习及获取,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无偿地享受他人的服务和劳动,可以无偿地与产品生产者分享产品收益权。知识本身与对知识的应用及应用形式根本不是一个范畴。“知识有没有产权”的问题其实是一个“知识是不是财产”的问题,不能是财产的事物也就没有产生效用及其价值的可能,但事实是盗版、复制、模仿的行为却在低成本地分享原产者创造出的价值,问题与事实两者冲突,其原因是“知识有没有产权”的伪问题掩盖或混淆了侵权行为所针对的主体,受侵害的主体并非是空洞抽象的“知识”符号对象,而是原产者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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