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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看懂《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就遇到好恢复 | 来源:发表于2018-01-10 11:19 被阅读0次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天(9月1日)起就要正式开始了,朋友圈里不时传出“标题写明了是广告,谁还看你的软文”,“小企业以后广告该怎么打啊”,“在朋友圈发广告要罚200万”之类的消息,然而,这是真的吗?

    今天,二师兄特意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原文看了好几遍,又搜到了一些行业大咖如小马宋、姜茶茶的解读,今天,就来还大家一个真相!

    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1、付费搜索广告不止包括百度,也包括淘宝,京东的站内搜索结果;

    2、SEO是自然搜索结果,不是付费搜索广告,但依然属于(一)中的互联网广告;

    3、看到“其他”你就死了心吧,最终解释权不在你这里。

    1、禁止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

    2、烟草、处方药;

    3、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需经过审查。

    一些大企业如阿里医药,一般都有资质,而那些以互联网医药为主业的创业企业,可能又要死一片了。

    1、要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注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

    2、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3、 弹窗广告应显著表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4、不得以欺骗的方式诱导点击;

    5、未经用户允许允许不得在邮件中加广告或广告链接

    6、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第一、第二点是针对搜索的,比如百度,淘宝站内搜索,视频网站等搜索等

    第三点在之前的《广告法》就已经说明了,现在再次重申。

    第四点是针对一些标题党、或者广点通中伪装成红包的广告行为

    第五点中,小马宋提出过质疑:订阅内容中带广告算不算?这里解读一下,答案是不算,因为订阅是视为用户允许的。

    第六点是针对一些wifi助手,比如360,或者一些店面wifi联网还要被拦截,发一道广告。

    广告主:最终呈现广告的一方,比如广点通,百度;

    广告经营者:代理商,比如那些打电话问你要不要买某个贴吧的;

    广告发布者:企业,也就是为广告付费的。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应签订协议。

    2、广告主应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广告主需具备主体身份、行政认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5、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6、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上面太长了,给大家翻译一下:

    1、谁把广告发出去的,谁就要背锅。你别说别人找你打广告,你也不知道人家卖的是什么。魏则西你死早了啊…

    2、 一般人都可以发广告。你觉得这是好事?哼哼,它的意思是,你别觉得自己只是在朋友圈发发广告就可以不受法律监管了!

    3、广告主要保证发布的广告都是可追溯的。不然你发广告出了事,拿不出别人找你发广告的证据,那你就等着吧。

    1、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堆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2、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3、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礼仪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如果说前面那些都是对广告的限制,那么这些就是对于广告的保护了。

    我们之前见到的那些广告拦截工具,免费wifi+广告,买粉,买阅读量等等行为,从今天起都是违法的了,明白吗?

    这是大家最大的一个误解了,这个误解来自当时一篇10W+的文章,把一些大号的软文标题前面都P上了【广告】,让人啼笑皆非。

    但其实《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在标题或者配图中就要标明。

    所以说,我们只要在广告出现的位置,显著标明【广告】就好了。

    比如我是顾爷,我完全可以起一个正常的标题,写一个正常的内容,只在软文转折的地方明显标明:以下为广告。这不就结了吗?

    今天的第二条是我们与PMCAFF和姑婆的互推,大家可以看一下二师兄是如何处理的。

    正确的解读来自《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起罚点大幅提升,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

    不知道是谁出于什么目的,将《广告法》曲解成这个样子,大家对于法律,还是要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才好。

    然而在二师兄看来,其实现实并没有那么恐怖。你知道吗?B站(bilibili.com)已经加入了广告区。不知道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的人怎么想:我们还在想着怎么加广告,求着用户不要拦截,别人家的用户已经在主动翻广告看了!

    事实上,二师兄也见过很多优秀的广告案例,不但不被抵触,反而因为其精巧的设计,走心的策划而被无数人传播。所以二师兄认为:不管有没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我们都应该想着如何把广告做出彩,而不是动各种歪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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