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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种草造假属实纳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平台种草造假属实纳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莎莎日更800字 | 来源:发表于2019-05-05 21:15 被阅读0次

    网络平台种草造假属实纳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的出台是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得非常快,广告的形态也在不断地演化。工商总局从2011年就开始研究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认知也在随着互联网广告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2015年新《广告法》颁布实施后,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为互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工商总局在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互联网企业、业内专家、地方工商、市场监管机构、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之所以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是为了跟上目前广告业态的发展变化形势,因为现在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已经超过或者即将超过传统广告的经营额的总和。互联网广告已经越来越多的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

    另一方面,互联网广告当中的违法现象也屡屡发生,急需一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在逐渐成熟比较完善的基础上,今天终于把它颁布。但是,大家注意到,我们这个办法叫暂行办法,也就是说,这种业态可能还会发展,还会变化。随着它的发展变化,将来还有可能新的条款、新的规制要不断完善,所以叫做是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具体讲有这么五类: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有的时候展现是一个推销商品服务文字或者图片,或者视频,是你点开之后,它是链接到一个目标网站,其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这种形式是互联网广告。

    《广告法》里面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对广告明显标注"广告"两字。现在在传统媒体的广告里面基本上做到了。但是,在互联网上,情况不一,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标了广告。这次《暂行办法》里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也就是说,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这两个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和《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不管如何,单单靠企业自律肯定是不够的。假的笔记评测广告认定为广告其实有法可依,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名为分享,实为广告”的小红书笔记可以被认定为互联网广告。违反该规定的最高可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点评造假,根据“互联网避风港原则”平台可能在某些条件下避开责任,但是一旦口碑无可挽回,就得承担资本的风险。借鉴直播平台的管理经验,直播间流量突然变大的,就是重点监管的对象,小红书种草特别集中的就是重点监控的对象。还有关键词搜索,监控。对于厂家和商家,运作这条产业链的痕迹总会在社交媒体上出没,蛛丝马迹有迹可循。擒贼擒王,商家店家早就提供了清晰的查证线索,顺藤摸瓜,对造假的商家进行打击,技术上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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