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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全面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bba90da1f213 | 来源:发表于2018-11-28 14:50 被阅读1次

    2016年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页面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1、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2、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3、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4、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

    5、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朋友圈、微博发广告要担责

    《办法》将广告主的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包括网络红人、大V等自媒体在内,并强化自媒体的第一责任。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三、付费搜索首次被定义为广告

    在搜索结果网页的特定位置展示的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被明确界定为广告。互联网广告付费搜索结果必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在显著位置标注“广告”字样。

    四、弹窗广告要确保一键关闭

    《办法》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否则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以后这些弹窗广告要明确地标明可以关闭。如果关不掉的话,就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五、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现在大多数公号的软文都是以一个精彩的话题和故事引入,却在结尾处话锋一转,成为了某个公司的广告或者推销某种产品。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此类推文的前半段故事和后半段的广告分开,只需在后半段标注广告即可;但如果不拆开,那整个策划文案就需要统一标注为广告,否则就违反了《暂行办法》。

    六、普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发广告也有可能被罚

    首先,不知道属于虚假广告而发布或者转发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即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例如:“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

    其次,要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

    再次,有收费的情况下才有处罚。

    类似的,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但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以上就是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所以,不仅是企业发布广告时要多加注意,个人也一样,以免随手的转手引来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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