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30

作者: 瞰川 | 来源:发表于2020-08-04 20:05 被阅读0次

    南垸良种场六个分场都是本县移民,另三个村是本地人,本地人90%的姓吴。它是一个副局级单位,前任和现任党委书记都是副局级(副科级),其他干部都是助理级。

    总场分管政法工作的是一位年纪较大的吴姓副场长,吴场长参加工作很早,担任过木梅乡的乡长,群众习惯称为吴乡长。他文化水平不高,在当地很有权威,凭着他是吴姓长辈,家门大,有点儿地头蛇的味道。但他性格直爽,有什么事情,只要把道理讲透,工作配合的还是很好的。我对这位分管领导采取的方法是既服从又利用,服从,因为他是代表场部党委,原则上要接受领导,利用,就是利用吴副场长在吴姓群众中的权威,解决一些棘手的问题。如在吴姓群众中发生重大的纠纷,大的打架斗殴问题,只要老吴出面,大骂一通,局面就会控制住,然后我出面做善后的调解工作,容易多了。那几年,凡是在吴姓群众之中出现的问题,大多是我们配合老吴解决。

    在涉及到较严重法律方面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我还是坚持了原则的,如吴建武盗窃案,吴双喜伤害案。

    吴建武系老吴的侄子,他伙同他人盗窃了总场瓦楞厂大黄板纸等物资,价值200多元,已构成盗窃罪。当时吴副场长有从轻处理的想法,并跟我商量是否能在派出所私下解决,不要上报。对这个问题,我考虑了很多,如果这个案件不依法处理,将来其他工作就不好做了,如果不上报,别人会怎么看我呢,会不会以为我怕姓吴的?权衡再三,又和吴副场长进行了几次沟通,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将此案上报县局,由上级作出处理决定,最终吴建武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吴双喜是一个头脑简单,脾气火爆的男青年,他因口角将一个理发的周姓男青年杀成重伤。吴的母亲找到吴副场长,要求从轻处理,就在所内解决。我和老吴为此案还发生了争执,他认为吴双喜不是故意犯罪,年轻不懂法,可以从轻处罚。我认为吴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他已超过20岁,应负刑事责任,不懂法不能作为从轻处罚或不处罚的依据。最后吴双喜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从以上两个案件的处理来看,吴副场长在大是大非面前还算一个明白人。

    由于南垸场范围不大,经济不发达,人口又少,在几年工作中,重大的恶性的大案要案没有发生,除了上面讲的两起案件外,还发生了几起耕牛被盗案件,(最后只有一起未破),还有一起谷种被盗一起芝麻被盗的案件。虽然刑事案件很少,但打架斗殴,宗族纠纷,抹牌赌博等治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大都得到了较好的处理。

    对于县局布置的工作,我们也很好的完成了,如打击流窜犯罪,追逃(在85年还抓获了四川杀人逃犯一名)等等,完成了几次围歼,抓捕,打击各类犯罪的集中行动,完成了自行车登记发证打钢号的任务,基本上完成了第一代身份证的照相登记。

    办理第一代身份证这个工作开始难度较大,群众大部分不了解身份证的用途,尤其是老年人认为不出远门,用不着,不配合工作。我们全所人员带着照相师傅,进村入户一家家做工作,经过半个多月苦口婆心的工作,圆满地完成了这个任务,受到了县局的表扬。

    在南垸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了各分场各村的治保会组织,培训和指导他们开展有效的工作。

    南垸派出所当时的经费非常困难,听说派出所成立时,总场给了一点开办费外,其他没有拨给任何经费,只是承担了派出所的电费和电话费。那时,县公安局对各个派出所下达了必须完成经费指标,按指标上交,局里再返回一部分作为经费。县局考虑到南垸的实际困难,没有给我们下过上交的指标,只是强调我们不要乱收费,不搞瞎开支。那时候,县局包括其他单位来所办事的人员,总厂场不负责招待生活,只是到老刘和我家吃饭,有局领导来时,总场才招待生活。我们按照县局的要求,根本没有乱花一分钱,有时为了执行任务忙到半夜,最多买点饼干充饥。

    对于群众赌博抹牌的问题,我们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一般都是没收赌具,很少罚款,因为这个地方太穷了,赌资都不大。如有一次配合县局统一行动,我们派出所全体人员把全场巡逻了一遍,制止了十几场抹牌打麻将活动,没收赌具十多副,但没收的赌资不到200元。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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