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胖猫事件”负责

作者: 南方散记 | 来源:发表于2024-05-23 07:07 被阅读0次

    (1)

    亲情的缺失,原生家庭之罪

    趁着晚上洗衣时间,听了一段张琦的小视频,是关于前段时间比较热的“胖猫事件”。

    这段视频中,张琦比较激动,语音中充满哽咽,听得出来,她为胖猫的离开感到十分的惋惜,一个为爱而全力以赴的人,却以如此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确实令人嘘唏!

    听完张琦的想法,得到两个观点,一是原生家庭的错。因为父母的责任缺位,让孩子的心理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一旦获取一些情绪价值,很快会沦陷。二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必须要强化生命的教育。告诉孩子,除了生命,都是小事。

    感觉她这两个意思是对的。

    “胖猫事件”我没有过多关注,偶然听到过一些,是个很努力的孩子,短短的时间内,靠打游戏挣下几十万,实属不易。

    去网上搜了一下,有反转的消息,说不是遇到“捞女”,双方只是正常谈恋爱,而且钱财也是清晰的。不知真假,反正网上的消息,一定得辩证地看待,而且有所思考有所保留。真相,总是掩藏得很深,网络世界,要仔细甄别。

    回到“胖猫”自杀这件事上来。单纯因为女朋友要分手就自杀,至少心理的承受能力有点弱,对于一些人一些事,容易钻进牛角尖。这种不太成熟的生活观,确实如张琦所说,是原生家庭的父母责任缺失。“胖猫”从小和姐姐一起长大,没有得到父母的教育和关爱,难免在心理上某些方面是不健全的。

    这就引发出一个问题:父母责任。

    (2)

    为人父母者,先要有责任心

    无独有偶,前几天在“中国普法”上看到一个案例,深深地为一些不负责的父母感到痛心。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无论是否出生,也无论谁做他们的父母,都别无选择。

    作为孩子的父母,一定要想好了再做决定,要不要这个孩子,如果没有做好准备,就该放弃这样的选择,而不是随心所欲,带他们来到人世,却不想对他们负责。

    真实案例:

    一对离婚夫妻,都不想抚养患抑郁症的女儿,法院不批准离婚

    5月17日,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原告常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宝,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宝,2010年9月经政府登记结婚。现王大宝随被告王某生活,王小宝因患有抑郁症在某医院住院治疗。

    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分割共同财产,家庭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抚养婚生男孩。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车给原告,原告给被告5万元。

    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经原、被告共同确认,婚生女孩王小宝患有抑郁症,现正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王小宝此时更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王小宝,该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不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法官认为,在家事案件中,妇女和儿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家事审判的宗旨意在保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尽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传统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不应予以提倡和鼓励,故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也暂不能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不能遇到矛盾、困难就动辄诉诸离婚,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原、被告应积极修复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信任,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中国普法)

    (3)

    不负责任的父母,法理情理皆不能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不知道这样的父母是如何想的,有了大宝,又生了二宝,对于孩子的到来,他们理应是考虑清楚了。只是因为孩子身体出了问题,就不要想了,可是孩子不是物品,不是你喜欢就留下来,不喜欢就扔掉。这样不负责任,何必把他们带到人世来呢?

    子不教,父之过;子不养,父之罪。法院从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出发,判这对夫妻不准离婚,形式上维持了一个家庭的完整,对于这个患抑郁症的孩子来说,她还能真正得到好的抚养吗?我表示怀疑。

    在互相的推诿里,已经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只能说遇上这样的父母,是这个小女孩的悲哀,可是又该怎样预防这样的事发生呢?

    法律能约束的也只是形式,对于实质性的关爱,还是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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