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法律人法律
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材料中非本人签名而否认股东资格

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材料中非本人签名而否认股东资格

作者: 8c8392d58a4a | 来源:发表于2017-02-17 10:34 被阅读0次

    简要案情:黄某持勾某存着及身份证取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投资公司入资手续,并将入资手续交勾某。后勾某以15万元系借款,并非入资款,且工商登记材料中并非其签字为由,诉请确认其非公司股东身份。

    法院认为,确认股东资格,应根据工商登记材料、出资证明书及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等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本案中,根据投资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入资凭证、验资报告记载等内容,均表明勾某系公司合法股东,案涉15万元的性质属于股东出资款。勾某虽主张该款系个人出借给黄某的款项,但未能提供相关借款凭证予以证明。

    从勾某将身份证、存折等交黄某办理取款并入资后黄某将入资凭证交勾某等事项判断,将15万元作为投资款,入股投资公司是勾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无其他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应认定案涉15万元系出资款而非借款。

    勾某虽提出工商登记材料中签名并非其本人所为,但其无其他证据证明投资公司冒用其名义办理的公司设立的登记手续。

    综上,法院驳回了勾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出资证明书、果冻名册、实际出资情况等综合审查,判断其是否出资到位且愿意成为股东,不能仅以工商登记签字中存在虚假为由否定其股东资格。


    参考案例:北京二中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02493号勾淑英与北京融金期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8期)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材料中非本人签名而否认股东资格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mtpkwt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