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养成计划Day6#
燕新社-高誉耀
今天继续阅读了《America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的第二章Legal Aspects of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府际关系的法律视角) 。这一章一共选编了4篇文献,即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联邦宪法)、Federalism No.39(联邦党人文集第39篇)、
What the Framers Meant by Federalism(国父们对联邦制的设想)以及Dead or Alive ? The Federalism Revolution and Its Meaning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生死存亡?联邦制改革及其对公共管理的影响)。
总的来说,这一章是从法律视角出发,介绍了美国联邦体制形成的历史背景与进程。联邦制作为美国政体最为重要的特点,其演变过程是由美国当时的国情决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建立之初,基于当时的特殊背景选择了邦联政府,并于1777年起草了美国的第一部宪法《邦联条款》。但是独立之后,邦联制在实践中开始出现一系列的问题。《邦联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邦联国会的职责主要是战争与和平、海事法庭设立和州际边界争端的裁决等;可见,邦联缺少征税与贸易管理这两项重要的权力。没有这两项权力,中央政府就不能维持其财政,导致权力集中在州政府,麦迪逊称:“全世界将看到一只头脑听从四肢指挥的怪物”。
因此,1786 年美国在马里兰召开了安纳波利斯会议,会议目的是讨论如何减少州际冲突。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两人抓住这个机会,提出要召开对邦联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的会议。通过《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对邦联制的弊端、联邦制的优势进行了论述。在联邦党人的极努力下,实现了从邦联向联邦的转变。这个转变使美国首创了联邦制的新国家形式,比较成功地调整了中央与州的关系。美国联邦制,采用中央与州分权,即一方面大大加强中央权力,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分权,把相当多的权力保留给各州。 会后,美国通过《美国联邦宪法》,正式走向了联邦制。宪法奠定了美国联邦体制,中央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划分,除了宪法中所列举的权力,还有一些灵活的可扩张权力。美国联邦制政体,比较成功地调整了中央与州的关系。同时,《宪法》在美国最早确立了共和制,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和民选政府制度。《What the Framers Meant by Federalism》一文则对国父们对联邦制的设想进行了详细阐述。按照联邦党人的构思,联邦政府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三点:
a.各成员在对联邦的决策有平等的影响权; b.联邦政府的决策由各州自行执行落实; c.联邦政府不是处理大量的政务,这些留给各州政府。
由此可以看出,联邦党人并没有把这种政体仅仅作为一种联邦制,而是联邦制和单一制的结合体。 而美国联邦制的创新之处在于将传统的邦联做法和单一制国家的做法大胆结合起来,在历史上第一次开辟了一条将共和政体应用辽阔疆域的制度设计之路。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节之术,对于我国当今的央地关系调整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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