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睡的比平时都早些,今早也醒的较早,有了一个充足的时间可以让我慢慢洗漱。
赶到律所的时候还没到8点,但律所里已经有了好几位正在办公的律师。
到自己的办公位上慢悠悠吃完早餐,开始写昨天没写完的法律文书。
九点前顺利写完,到大厅等待昨天预约9点过来送材料的当事人。
跟当事人大致说了一下还没定稿的答辩状框架,告别了当事人,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搬回办公位。
是的,你们没看错,就是“搬”,因为有一个装A4的纸箱那么大,装了个七八分满。
看着这堆材料,第一感受就是“头大”,不过还是要花时间仔细地进行梳理。
想着今早的安排,决定先把这个“大块头”放一边,先将上周Y律交待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和工伤认定的相关现有材料进行准备。
方便查缺补漏,下午好联系当事人进行补充,也顺便联系区社会事务局对程序上的细节再进行确认。
在考虑是否需要做一个报告给Y律,或者整理一个思维导图,将整个工伤认定的情况做一个汇报和展现,也可以加深自己的印象,后续也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参考资料。
正准备做的时候,Z哥说之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诉状还需要调整一下,而且这个事情很急。
跟Z哥讨论了一下诉状想呈现的内容和表达的观点,发现改动上没有很大,当即决定先改诉状。
(飞机飞过天空)午餐前修改完毕,给Z哥发了过去。
另外,Z哥告知我,我写的第一份再审申请书已经立案受理了。
这份文书是我实习以来写的第一份法律文书,记得当时写了5天,查案例、翻法条、问各个律师。
在当事人都不太抱有希望的情况下,我还是认真的完成,皇天不负有心人,结果是好的。
虽然可能不会开庭,甚至被对方一纸文书驳回,但这也算是有了希望。
赶紧向我的大学同学L律师报喜,因为当时他给我提供的思路最多,结果他太忙,当时并没有回复我,午休了1.5个小时醒来我才看见他的消息。
随即大家一波商业互吹,各自开始忙碌。
下午准备整理工伤认定的流程时,梳理了一小部分,也跟当事人联系,让其准备好补充证据。
但心里一直觉得早上Z哥跟我讨论的诉状,尤其是诉请部分,自己只知道可以这样去主张,却不知道主张的依据在哪里。
心里放不下事情的我,于是又开始查案例,想找到主张医疗费和教育费的依据。
看了法条和公报案例,也算是小有收获。
原来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谁能拒绝加完班看海贼王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但是这不应认为一方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
还是应当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
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另外,关于抚养费的计算标准,自己也算有了个清晰的认知。
抚养费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还关注到了涉及本案的细节法条,一整个下午也算是收获满满。
实习的第八十个工作日,先记录到这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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