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岗位责任制度
调剂室的调配、核对、发药为一线工作岗位;药品分装、补充药品、处方统计、登记、处方保管为二线工作岗位。
2、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可以保证药品质量和发药质量。
3、错误处方的登记、纠正及缺药处理
4、领发药制度
调剂是从药库领取药品应有领药制度,控制领药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期;发到治疗科室病房及其他部门的药品必须有发药制度。
5、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分为三级管理:
一级管理是麻醉药品和毒性药品原料药的管理;
二级管理是精神药品、贵重药品和自费药品的管理;
三级管理是普通药品的管理。
6、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生理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备查。
严格执行“五专管理”,暨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处方应保存3年备查。
(2)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其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对身体的危害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第2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3)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
(4)部分价格昂贵的药品作为贵重贵重药品也应装专账、专人管理。
7、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调剂室对效期药品的使用应注意按批号摆放,做到先产先用、近期先用。
应定期由专人检查并做好登记记录;
发现临近失效期且用量较少的药品,应及时报告;
以便各调剂室之间调配使用。
调剂室对距失效期6个月以上的药品原则上不能领用;
发给患者的近效期药品,必须保证在药品用完前应有1个月的时间。
失效的药品不能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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