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来说说明代的司法制度。
与唐宋时期不同,从明代开始,中央司法机关改由刑部审理案件,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 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大理寺改为掌复核驳正, 发现有 "情词不明或失出人者", 驳回刑部改判, 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 奏请皇帝裁决。
都察院: 源于隋唐的御史台, 掌纠察,纠察百司,司法活动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史犯罪案件, 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沿袭宋制, 省设提刑按察使司, 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 其他重案需报刑部批准。
在县乡设立 "申明亭", 由乡里长主持调解。地方司法分省,府, 县三级。
再来看看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中央刑部, 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审理。
九期会审。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 都察院左都御史, 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特别重大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
朝审。英宗时期确立, 每年霜降之后, 三法司会同公,候,伯,在吏部尚书 (或者户部尚书) 的主持下会审重案因犯, 从此形成制度。
清代的秋审, 朝审皆渊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 (宦官之首) 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同审理囚犯。 每五年大审一次。
延杖: 由皇帝下令, 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这是皇帝法外用刑的做法。
最后,明代特有的厂卫特务机关严重干扰了司法工作, 奉旨行事, 三法司无权更改, 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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