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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能否要求由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并承担一切损失?

用工单位能否要求由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并承担一切损失?

作者: 劳动法例 | 来源:发表于2020-01-14 06:43 被阅读0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在之前的文章《劳务派遣到底要签几个合同?(附人社部最新劳动合同范本<通用+劳务派遣>)| 砚东华》曾分析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打开链接回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用工单位能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并承担未缴纳社保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下面分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辑)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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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8日,盛通劳务公司、奎冠电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由盛通劳务公司为奎冠电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用工服务,岗位及工种为包装作业员(只限于包装员工);不允许奎冠电子公司将盛通劳务公司员工派遣到其他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奎冠电子公司承担;盛通劳务公司未及时为派遣人员代缴各项保险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盛通劳务公司承担;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时,奎冠电子公司应及时通报盛通劳务公司,积极配合盛通劳务公司做好职工工伤申报工作,工伤医疗费由奎冠电子公司先垫付,双方共同处理;盛通劳务公司应在工伤认定后15日内,将奎冠电子公司的垫付费支付给奎冠电子公司,伤残等级赔付由盛通劳务公司参照社保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1年7月1日,盛通劳务公司与曹广彪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后,曹广彪被派遣至奎冠电子公司做包装作业员。2011年7月8日,曹广彪在物料部门接送物料过程中左上肢绞伤。曹广彪受伤后被送至昆山市中医医院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用63344. 67元,其中盛通劳务公司支付51572. 09元,奎冠电子公司支付11772. 08元。事发时,盛通劳务公司没有为曹广彪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3月26日,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载明“被申请人盛通劳务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0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833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346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78677.2元,被申请人奎冠电子承担连带责任”。后盛通劳务公司支付给曹广彪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补助金 2786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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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盛通劳务公司诉称:奎冠电子公司违反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安排曹广彪从事包装以外的工作,致使其受伤。因此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2021. 87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奎冠电子公司辩称:奎冠电子公司从未安排曹广彪到物料部门工作,曹广彪从事的工作属于包装岗位。盛通劳务公司未及时为曹广彪办理社保,致使曹广彪的有关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无法获得社保,根据原、被告双方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盛通劳务公司负担。

第三人曹广彪述称:其当时在组立科从事包装工作,因物料部门人员请假,奎冠电子公司临时让其接料送料,在该过程中发生损害。其已收到盛通劳务公司依仲裁裁决支付的补助金2786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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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盛通劳务公司、奎冠电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协议约定,盛通劳务公司未及时为派遣人员代缴各项保险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盛通劳务公司承担,据此,代缴社保的义务在盛通劳务公司。其未及时履行该义务,劳动者工伤所发生的相应损失,应由盛通劳务公司承担

奎冠电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的各项保险费的支付情况,理应尽到督促义务;未尽到督促义务的,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事发时曹广彪所在的工作部门是包装部门,只是临时被叫到物料部门接送物料,故酌情认定由奎冠电子公司对全部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68404. 37元,扣除已垫付的11772. 08元,奎冠电子公司应支付盛通劳务公司56632. 29元。

一审判决后,奎冠电子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盛通劳务公司在将曹广彪派遣至奎冠电子公司前未为曹广彪缴纳社保,导致曹广彪在奎冠电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外应由盛通劳务公司与奎冠电子公司向曹广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盛通劳务公司已按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额向曹广彪支付赔偿费用,有权向奎冠电子公司提起追偿之诉。

本案中,盛通劳务公司与奎冠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约定,盛通劳务公司作为派遣单位负责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承担未缴纳造成的一切后果。据此,本案中产生的损失原则上应由盛通劳务公司负担。奎冠电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曹广彪从事临时性工作,亦在其经营管理权限范围之内,该情节不能成为认定奎冠电子公司存有过错的事由。但奎冠电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者和劳动者付出劳务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遣员工依法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责任,其不能因与盛通劳务公司之间的相关约定,而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安全保障漠视不理奎冠电子公司对损害的发生亦具有法律上的责任,应适当分担损害赔偿数额。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比例为20%,在合理范围之内,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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