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履行的职责,能否赚取劳动者的报酬,以及对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的安置方式。
【案情概要】
2018年1月,陈工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将陈工派遣至某学校食堂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每年续签一次,继续派遣到学校食堂工作。2020年8月,某学校以食堂外包为由通知陈工不用再来上班,陈工被退回人力资源公司,该公司未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辞退了陈工,并于当月停缴其社会保险。陈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经审理认为,人力资源公司拒绝为陈工安排工作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裁决人力资源公司向陈工支付6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即3个月经济补偿金的2倍。
【案情分析】
1、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陈工被退回人力资源公司后,公司应当为其另行安排工作,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也可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详见:经济补偿中的“N、N+1、2N”是什么? - 简书)。
2、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法律规定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常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要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本案中人力资源公司与陈工签订的都是一年期劳动合同,如果派遣工在合同期内被退回,一时没有新单位再派遣,支付最低工资的时间就缩短,派遣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例如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每个保安月工资3000元,可保安实际拿到2600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只能按劳务派遣协议收取用工单位的管理费用。
4、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有些劳务派遣单位再次派遣时,向劳动者收取一定费用,如本案中员工被中途退回,要再安排工作的先交费。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参加用工所在地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6、为保障劳动者有稳定工作,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投机取巧,有工作就派遣,无工作就辞退。法律还规定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时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7、劳务派遣单位如果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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