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近日,湖南12岁男孩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将母亲用刀杀死。亲属想将其送回学校,遭到当地居民和舆论的强烈反对。每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一放了之”“法律没办法”等讨论,不仅刺激公众神经,也将是否降低刑责年龄的问题抛回公众视野。
舆情特征
1. 舆情爆发速度快 持续时间短暂
如表格所示,在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年龄主要集中12-13岁,犯罪类型则主要是杀人、纵火,犯罪主体的低龄化与犯罪事实的恶劣程度形成鲜明对比,给公众心理造成了强烈冲击。因此舆情发酵速度和传播速度比其他社会热点事件要快,而且通常能在短时间内汇集舆论关注。与此同时,由于网络曝光频率提高,公众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呈现明显的“三分钟热度”,相关案件经过短暂、热烈的讨论后,很快被其他社会热点事件所替换。这一特征反映在舆情走势上,就是一幅波峰尖锐、陡峭狭窄的趋势图。如湖北孝感未满14周岁男生黄某持剪刀刺伤女生张某事件仅在曝光后以及公安机关通报调查结果两个时间段引起集中的讨论;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事件刚被曝光,随即引发广泛关注,但舆论热度仅维持两天,直到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释放后才再度引发大范围关注。
2. 话题讨论同质化 负面情绪凸显
此类舆情中,舆论讨论话题多呈现出较强的同质化特征,且负面情绪凸显。对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要求严惩、严办的呼声高涨,尤其是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争议话题的讨论最为常见,甚至有不少“私力报复”的讨论。在原因探析上,舆论多从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环境以及教育等角度切入讨论。至于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舆论则主要对学校教育管教、政法机关处置结果、政府部门收容教养制度等表达批评之意。
3. 实体处置“烂尾”多 公众不满加深
在法制网舆情中心(ID:fzwyqzx)梳理的10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中,公安机关做出收容教养三年处罚决定的仅为3起,其他7起案件中,3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4起没有通报最终处置结果,有“烂尾”之嫌。如在陕西兴平市13岁男孩疑似性侵5岁女童事件中,警方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结论都未予公布。其实,无论案件处理结果如何,舆论追问和质疑的都是司法机关以及管理部门“和稀泥”的处置方式,并且逐步形成固化印象,即类案的犯罪嫌疑人不会得到处置或被降低标准处罚,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与责任并不相称。因此,公众的不满情绪日渐加深。
4. 舆情引导乏力 回应模式套路化
除实体处置工作多“烂尾”之外,涉案有关部门的舆情引导工作同样乏力,并呈现出“模式化、套路化”特征。这主要体现在:相关立法部门作为被舆论“点名”次数最多的单位,未回应过舆论期待或表达立场;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基本采用同一种套路和措辞,即“义务教育阶段无法强制退学”“会加强管教”“未满法定刑事年龄,公安机关无法处理”等。官方应对模式过于机械、呆板,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通常还会激化矛盾,刺激舆情升级。
舆论观察
1. 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成因分析
针对当下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案件,专业机构和人士试图从家庭、学校、社会、心理等多个方面分析犯罪行为的具体成因。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在2016至2017年两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的未成年最多,其次是离异、留守、单亲和再婚家庭;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且有逐年上升趋势。
来自司法机关的数据和案例也在不断验证上述各类原因。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表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监管;一些地方社会治理薄弱,对流动人口和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都可能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张云龙指出,从河南当地看,辍学失管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组数据则显示,存在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犯罪人数量在逐年增加。
2. 法律法规应如何完善
■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每当此类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曝光之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议都必然成为焦点话题。舆论普遍认为,我国现在儿童辨认和控制能力有较大提高,部分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展示的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准,因此建议降低入刑年龄。光明网、东方网等媒体,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等人均认同此观点,认为“法规应当在降低刑责年龄方面与时俱进”。与之相反,部分舆论对这一观点持谨慎甚至保留态度。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指出,“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还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应该探索更加适用未成年群体的方法”。
■ 加重监护人法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父母的角色和责任无疑是最重要的和无可替代的。近年来,舆论呼吁加重监护人监护责任的呼声逐渐走高。《法制日报》公号文章认为,“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教育或者教育失当,父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网文章称,即使不修改法律法规加重对未成年处分,不妨考虑修改法律法规“连坐”号称“监护人”的家长,倒逼他们提升教育、管理、监护等责任,从根本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3. 如何预防此类犯罪问题发生
除了立法修改层面的讨论,舆论更多从问题解决层面探讨破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问题之道,其中一些建议具有实操性和建设性。
■ 引入专业的风险、心理评估机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称,在对待具有性格缺陷、心理、人格障碍的未成年人犯罪时,社会要建立起一套包括智力发展、性格倾向、行为方式等一系列指标在内的“危险人格评估”体系,在分析其具体的心理历程中,并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新京报》评论认为,司法部门应该准确评估未成年犯重返社会的安全性,评估其是否真正悔过自新。人民网评论文章指出,“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除了政府及司法机关主动承担起心理干预责任外,要发动社会各个层面如社会公益组织等及时补位,共同关注这些未成年人的成长”。
■ 建立行之有效的“收容教养”制度
尽管我国立法中有关“收容教养”制度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执行层面暴露出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中国青年报》刊文指出,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收容教养”存在条件过于模糊、执行场所不够统一等问题。澎湃新闻网也刊文表示,目前很多省份根本就没有“收容教养”14周岁以下少年的执行场所,甚至不少地方工读学校的数量已经降到了极低的数量,“收容教养”制度空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也提议,工读学校的教育矫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应当加强工读学校的建设。
■ 建立全方位的教育矫治体系
正义网发文称,建立对涉罪未成年人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四维预防教育的模式,包括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家庭教育促进会等。《北京青年报》文章建言,可在少管所与社会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地带”,来收纳这些“少年犯”,既不能离开家庭又不能放手甩给家庭,除了科学的教育之外,还要有长期的心理疏导与追踪观察。《人民政协报》文章认为,加强工读学校资金及人员投入,推广“以教代刑”理念,对涉事未成年人家属进行亲职教育,探索家长、学校、社会协力的阻断、矫治措施,实现少年司法的配套完善,才是目前法律与社会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4. 评价政法机关的案件处置
舆论寄望通过司法手段严惩犯罪,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呼声较为强烈。但现实情况是,囿于法律规定,作为案件处置的第一道关口——公安部门往往会作出撤销案件、释放行为人等处置结论,这一结果与公众心理预期产生较大反差,致使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部门直接成为舆论批判的对象。如澎湃新闻评论文章认为,“此类案件只宣布‘不构成犯罪’却没有后续处理,公众必然充满焦虑和质疑”。《中国新闻周刊》文章以湖南沅江弑母男孩为例指出,“所谓‘为了小孩的成长’而一放了之,更像是警方和教育部门的懒政怠政”。同时,舆论还呼吁相关部门能积极作为,而不是局限于案件曝光后的被动应对。《杭州日报》刊文称,司法要发挥主动干预作用,增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对已经犯有罪错的青少年要开启司法之灯,加强心理干预,实现司法帮扶。
处置建议
一起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处置不当引发的舆论效应,对司法公信造成的伤害,可能需要很长时间、花费很大代价才能慢慢修复。但对于公众来说,这样处置不当甚至“烂尾”的案子并不少见,舆论负面情绪就是这样一点点累积起来的。此次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案件中,尽管事件过程一波三折,但在公安、教育等多个部门的努力下,事件终于得到妥善解决,这一结果无疑让公众有了些许安慰。该案例也深刻表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政法机关处置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同样也有着主动作为的空间。换句话说,如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到情与法的平衡,兼顾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合理权益,保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更加考验政法机关的司法智慧。因此,政法机关还需在具体个案中,全面把握类案的舆情事件的特征,在处置时,摆脱“机械司法”的窠臼,逐步修复司法公信力。
1. 转变工作思路 以积极主动姿态应对舆情
此类舆情往往爆发时间短,传播速度快,这要求公安机关须具备敏锐的舆情风险意识,确保在案件发生后做出准确预判,有针对性地启动舆情应对机制。从现实工作来看,多数涉案公安部门在案件发生时能快速反应,但仍有个别部门舆情应对较被动,甚至在引发舆论追打后才有所回应。比如在“湖北孝感男生黄某持剪刀刺伤女生张某”一案中,受害女孩母亲率先在网络曝光女儿遭遇,3个月后孝感警方才发布官方通报,引发网民批评信息发布过于迟缓。另外,部分公安机关在回应口径上较为消极,加剧舆论的不满情绪。如“广东广州番禺男孩韦某杀害同村4岁男童”一案,当地警方曾称“太小了,我们也不能拿他怎么样”,略显无奈的说辞被舆论指责为“机械司法”“不作为”。可见,在此类犯罪案件中,政法机关需以更为主动的姿态应对舆情,协同跟进后续的非刑罚处置措施,保障最优惩戒、矫正效果,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也避免因处置被动让自身陷入为难处境。
2. 动态发布信息 确保舆情处置有始有终
公众不仅关心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等,更关注司法机关采取何种举措、如何处置涉案人员。然而现阶段不少公安机关的信息发布仅限于案情通报层面,对于后续进展再无更多提及,导致部分案件的舆情处置甚至事实调查都处于“悬而未解”状态。如湖南隆回留守男孩杀害73岁老妇、广西3名未成年人泼汽油烧伤流浪汉等案件,公众至今仍未能获知涉案行为人的处置结果。更为严重的是,长期“烂尾”的舆情犹如一颗“不定时炸弹”,可能再度引发更深层次的舆情危机。今年10月网络热传的“广西13岁少女覃某肢解同窗好友”一事,案发时间实为2012年,但网络谣言让此案再度回归舆论视线,最终河池市中院发布辟谣通报后,舆情才逐渐平息。因此,政法机关在涉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舆情处置上,不能仅仅停留在“进一步侦查、办理”层面,而是需要更进一步做好案件进展及结果的动态发布、释法说理等工作,确保在舆情处置层面形成闭环,彻底阻断舆情发酵空间。
3. 建立有效沟通 引导主流媒体调整报道角度
观察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后,媒体往往会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报道,引导公众全方位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形成对个案的完整认知。在这一过程中,主流媒体充分发挥其议程设置和舆论监督功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同时也应看到,部分媒体在报道时过度注重对案发细节、家庭背景、生活关系等信息的挖掘,有些媒体在评论报道案件时使用“小恶魔”等此类较为激烈的措辞等,这样的报道导向无疑为舆论场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需要政法机关与媒体之间建立有效沟通,引导其在报道时保持客观理性。政法机关还可协调媒体调整报道角度,引导舆论关注从案件“如何发生”过渡至“为何发生”“如何预防”等问题上,营造正向、健康的讨论氛围。
4. 以舆情促实情 在实体层面寻求问题解决思路
正如舆论深刻反思和建议的那样,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发生后,个案层面的处置追责固然重要,但更应透过现象看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从风险防控角度将预防工作关口前移。长期以来,校园法治教育缺失、家庭监管不足、未成年人是非观价值观长期扭曲等等,都是可能诱发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预防和治理此类犯罪案件,也需从社会多部门协作的角度寻求思路。比如强化校园普法,由公安、检察等部门与学校建立起动态沟通联系机制;引入社工服务和托管机构,将留守儿童等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建立动态跟踪,加强对重点低龄未成年人群的监管等。总而言之,只有形成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保障有力的全方位治理模式,才能真正减少甚至防范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悲剧再度上演。
来源:法制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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