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规定了应为可为模式。】
* 考法:(1)法调整思想吗?(2)法是调整行为的唯一规范?
2.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决定的。
* 考法:单选题
(1)法由谁决定的?【经济基础】(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什么?【物质制约性】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理解:法是统治阶级实现统治的工具。
* 考法:单选题,会判断选项的说法是对还是错
* (1)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是指(人民)
(2)法的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法的本质
最初表现在(正式性)因为是国家机关制定
其次反应在(阶级性)因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最终体现在(社会性)因为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简单相加?判断对错
* (4)所有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体现为法?判断对错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考法:
* (1)国家创设法的方式是(制定或认可)多选题
* (2)法之所以称之为“国法”的原因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单选题
* (3)原始社会有没有法?没有
5.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 考法:
* (1)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单选题
* (2)国家强制力是法保障实施的唯一力量?判断
* (3)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是(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应为 可为 勿为)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反复适用
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6可诉性:法能作为起诉和判决的依据。
7权利义务性: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三、法的作用
依据作用的对象不同,分为:
(一)社会作用:多选题(目的)
1.维护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规范作用(具体对象不同):针对人的行为(手段)
1.指引作用:本人
(1)确定的指引:没有选择余地,必须依照法律行为(2)有选择的指引:由选择余地,可这样那样行为
2.评价作用:他人技巧:如果题目中出现了合法、违法或者构成某罪,一般选评价。
(1)专门评价:专门国家机关做的评价(2)一般评价: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的评价
3.教育作用:一般人
4.预测作用:人与人之间双方
5.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者 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单选题
* 考法:
* 1.以下属于规范作用的是?
* 2.给案例体现法的什么作用?
* 3.会区分哪些是规范作用哪些是社会作用。
* 4.规范作用的划分标准
* 5.区分社会规范与规范作用
* 补充:法律解释
原因:1.需要进-步明确具体含义2.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选用法律依据
分类: 1.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专家学)2.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全人常
司法解释:最高法 审判解释 最高检 检查解释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注意:
1.正式解有法律效力非正式解样无法律效力
2.立法解释效力=法律本身
3.司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效力
四.法的渊源
(一)概念
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通俗理解:作出法律决定时法律规范的来源。
(二)分类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成文法,如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等。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多选题考法制定机关
1.宪法(7个考点)规定根本问题
(1)制宪权:人民
(2)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3)修改:全国人大
①提议:全人常或者1/5以上的全人大代表②通过:全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解释:全人常
(5)监督:全人大及全人常
(6)公布:全人大主席团
(7)效力:最高法律效力
(8)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9)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法律(3个考点)
(1)狭义的法律
(2)分类①基本法:全人大(涉及刑事、民事、国家机构方面)②非基本法:全人常
(3)全人常可以修改基本法:
①全人大闭会期间②只能部分修改③不能与基本法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3个考点)
(1)国务院制定
(2)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3)全人常可将其撤销
4.地方性法规(3个考点)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人常
②设区的市的人大及人常¥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③报省级人常批准)
5.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个考点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制定主体: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3)报批机关:
①自治区的人大→报全人常批准
②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报省级人常批准
6.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2)地方政府规章: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②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不用报批)
7.经济特区法规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总结:需要报批准的
记忆:省常批准市州县,全常只批区条例。
1.自治区人大的自治法规→报全人常批准
2自治州县人大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常批准
3.设区的市的人大及人常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常批准
(四)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1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 同一事项不致时国院提意见
(地方性法规直用)(部门章部门规章全人常裁决)
3.部门规章 vs部门规章 同一事项不一致时,国院裁决
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方规章>市经政方规章
4.自治法规在本民族自地方用.
5.法律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找全人常裁决)
行政法规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找国务院裁决)
谁制定找谁解决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1.概念: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标准多选题
法律的调整对象与法律的调整方法。
(二)法律体系
1.概念: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特征(1)国内法(2)现行法
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问: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部门
构成法律体系的最基本单位是?规范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统率,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三大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补充: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
1.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征
(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合法性。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注意:区分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关键是看这个社会关系有没有法律去调整
有法律调整是法律关系,没有是社会关系
考试中常出现的社会关系:
1朋友、恋人、同学关系2请客吃饭3代收信件、代领快递4为人指路5火车叫醒
3.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考选择题)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四种。
(2)内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客体(考选择题)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智力成果)、行为四种。
PS: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对立统一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功能互补(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行使权利)
总量上相等(不是一一对应)
价值上主次(权利本位)
五、法律事实
(一)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二)分类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PS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
(1)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违法行为;
(2)有违法行为不一定有法律责任的实际承担;
(3)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4)有法律制裁一定有法律责任;
(5)违法行为人和责任承担者并不一定是同一主体。
七、法的实施
(一)概念及分类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根据实施主体不同,法的实施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多选题
(二)法的遵守考点:1守法的主体2守法的内容
1.概念
法的遵守又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为(权利)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守法的主体
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
3.守法的特征(1)守法的义务性;(2)主体的广泛性。
(三)法的执行执法的考点:执法的主体是谁?
1.概念
法的执行又称为执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政府和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征
(1)国家权威性:(2)国家强制性:(3)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四)法的适用(重点)
1.概念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主体
司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司法的特征
(1)国家权威性;
(2)国家强制性;
(3)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4.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八、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法→统治阶级意志VS政策→党的意志
2表现形式不同:法→法条VS政策→大的原则为主
3实施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法→国家强制力VS政策→宣传教育、党纪党规
稳定程度不同:法→更稳定VS政策→更灵活
法与道德的关系
1相同点
(1)都是行为规范
(2)有共同的经济基础
(3)一定范围的法和统治阶级道德都体现治阶级意志
2不同点:
(1)产生不同。
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 vs道德:自发形成
(2)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法条vs道德:口口相传
(3)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行为 权利和义务vs道德行为+思想。义务
(4)保障手段不同。
法律:国家强制力vs道德:舆论,自律
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法:多选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正义、服务大、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一)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考点:
* 1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地位
* 2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群众】
* 3依法治国的“法”指什么【宪法和法律】
* 4管理什么,管理途径是什么【间接】
(二)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旨和目的的体现。
(三)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四)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五)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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