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险,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未对黄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黄某进行身体检查。后黄某因胃癌病逝,受益人王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张黄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曾患胃癌住院化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理由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公司询问,在保险公司未询问的情况下,黄某无义务主动告知其患胃癌住院接受化疗的事实,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问题提出
1、本案中在保险公司未主动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是否还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对于保险人询问的关于保险标的物或人身的风险状况,投保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但如果保险人未询问的事实,投保人不主动告知,是否就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律师据法答疑
首先,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该条款明确了我国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即我国采纳的是询问告知主义。而询问告知主义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对于未询问的,告知义务人则不必告知!
其次,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如果保险人主张其对投保人询问的范围及内容超过了投保书中列明的范围和内容,即保险人对于书面询问事项以外的其他问题也进行了询问,而投保人不予认可的,应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列明的“其他”等概括性或兜底条款,由于询问的事项没有具体内容,同时扩大了投保人回答的范围,应视为保险人没有询问,投保人对此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其明知的保险标的物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为限,对于订立合同时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
最后,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就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问题,一般认定为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的事项为限,且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只能是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事项,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上述询问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不负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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