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一篇文章提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然后有朋友在评论区调侃说,那有没有“无限”责任公司呢?
我印象中应该是有的,但实际中确实没怎么见过,所以就问了一下度娘。还真有!
但现在真正意义上的“无限责任公司”几乎是不存在的。为什么呢?看一下什么叫“无限责任公司”就明白了。
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又称无限公司。为最典型的人合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成,而且股东必须是自然人。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股东必须以出资财产和出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清偿公司债务的保证,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未受偿部分要求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而且股东间的责任是连带的,偿还公司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股东,有权向本公司的其他股东追偿,这样,这部分股东就成为新的债权人。
个人倒是觉得,如果开办公司只能是无限责任的,那么骗子可能会少许多,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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