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是出发点,除确实能得出是通过刑讯逼供手段/暴力等非法方法手段取证的笔录外,否则一定要从真实性存疑这个角度进行论证。
林广军
前言
从警当年,做询问/讯问笔录是标准动作。彼时,使用电脑记录的频率不高,条件未像如今完备,大部分是手写。
不客气地说,十几年手写的厚度应有一麻袋之多。此尚为保守估计,一不小心锻炼了一手“好字”。
现如今,则是十之有九都是打印的笔录,除极少数案件外,大部分案件都是如此。
由此导致在以前手写未曾/极少出现的现象,如今是频繁发生。
诸多案件的言词证据存在全部/部分复制、黏贴的问题,雷同的现象极为普遍,甚至“悔过书”都存在雷同的现象。
一、雷同的几种情形及原因
同一主体前后内容雷同,不同主体之间的内容雷同。
第一、被告人前后的供述雷同、不同证人的证言雷同,有些案件不同被害人之间的陈述都可能雷同。
第二、笔录内容雷同、标点符号雷同,甚至是错别字也惊人一致。
原因:
至于原因,毫无疑问,纯属侦查人员有意为之,不存在过失。
有一个明显例证,几乎在所有雷同的询问/讯问笔录中,极少出现时间、讯问/询问人员相同的现象。
有意为之也分几种情形:
第一、懒。
打字速度再快,总归需要耗费时间,况且总结被询问/讯问人的话语需要一定的归纳能力,但黏贴几乎“一笑而过”。
第二、防止被告人庭审中翻供时的一种策略。
实务中常有公诉人在出现翻供情形时,就会以庭前供述有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为由,建议法庭应采信庭前的供述。所谓的有其它证据,实质上就是指那些雷同的笔录,尤其在本案证据缺乏时为甚。
第三、指供。
先直接将臆想/主观的犯罪情节写好,然后让嫌疑人/被告人签名。少废话,说是你做的,就是你做的。要是不签,大刑伺候。涉黑恶案件中大量出现此种情形。
二、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
明确这两点是与其不同后果有关:非法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或应当排除;而瑕疵证据则适用补正规则,经补正或合理解释之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从应然层面角度而言,属非法证据是毫无疑问的,也是明文规定的。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记录人员原封不动复制此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作为本次讯问记录。”
第二、从实然层面角度,则几乎所有案件都认定为瑕疵证据,且大部分都是以“经补正或合理解释”之后被采信为定案的根据。
理由五花八门,有认为不属于刑诉法第56条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范围,有认为证据虽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前一份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甚至有认为已经被告人签名确认,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总之,无论辩护人理由如何充分,就是不采纳辩护意见。
三、辩方的应对策略
坦率地说,实践中单独针对雷同笔录本身进行抗辩非常难以否定,法官判断案件思路并非以合法性为指导,而是以真实性为指导。
简单地说,只要法官内心确信被告人作案的真实性,那么合法性的问题完全通过解释技巧处理。
因此,就个人观点而言:
合法性是出发点,除确实能得出是通过刑讯逼供手段/暴力等非法方法手段取证的笔录外,否则一定要从真实性存疑这个角度进行论证。
林广军
因此真实性判断成为辩方最主要的抓手,尤其是雷同中的第一份笔录。
第一、在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下,先适用重复性排除规则,同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二、从取证的方式着手。审查与了解是否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行为,然后分析是否适用重复性排除规则。
第三、审查同录,当同录与笔录冲突时,应以同录为主是明文规定的。
第四、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目的还是真实性。
总之,从合法性作为出发点,真实性作为落脚点,所有的焦点都往真实性靠拢。
四、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禁止性规定。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记录人员原封不动复制此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作为本次讯问记录。
第二、与同录之间的供述必须一致的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第三、忠于原话原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书记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四、翻供的处理原则。
《死刑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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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广军 庭立方-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 大案刑辩研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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