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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罪辩护,别找了!今天一次性说完 | 0020问

醉驾无罪辩护,别找了!今天一次性说完 | 0020问

作者: 林广军 | 来源:发表于2020-11-09 01:29 被阅读0次

    李鸣杰老师:

    酒驾的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率极高,是司法人员对“科学证据”地迷信,放弃了法定的审查职责。

    前言

    本文是《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的课后感。

    2020年11月6日下午,维庭所有幸邀请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鸣杰老师前来维庭授课,现场听众大部分是在深执业律师,同时进行了在线直播。

    授课过程全程无尿点,太震撼了!不完全统计,线上线下听众达到一千多人。

    今天将李老师当天授课精华整理成文,以分享给感兴趣的律师。

    一、醉驾案件有什么特点?

    (一)构成要件清晰,定性准确

    2011年2月26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


    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是否醉酒,其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


    (二)刑期短,裁量空间小

    拘役是中国主刑之一,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有如下特点:

    1. 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 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给报酬。

    4. 拘役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犯罪行为简单,争议极小

    行为人有没有喝酒?喝酒之后有没有开车?是不是在路上被抓的?血液的酒精含量是多少?实务中对于犯罪行为几乎没有争议。


    (四)核心证据非常单一

    笔录只能证明喝酒、开车、上路,而醉酒的证据是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醉驾案件的辩护工作主要就是围绕鉴定意见而进行。


    (五)刑事与行政交叉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行为与刑事案件交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条文规定了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行为:

    一个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行为;一个是因醉酒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行为。因此,在醉驾案件存在着刑事追究与行政处罚的交叉。

    正是这条法律规定,给辩护律师创造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应对刑事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常常不愿意提供现场执法视频的现象。

    此时,可采取先提起撤销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侦查机关为证明自己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不得不提供现场执法视频,否则有可能败诉的风险。

    通过这种方式,辩护律师就能提前获得现场执法视频现象,从而为庭审质证打下坚实的基础。


    2.带行为人到医院抽血取样的行政行为与刑事案件交叉。

    这点实务中存在较大地争议,需要耗费较大的笔墨,留到后文再阐述。

    二、辩护的指导原则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是指,仅仅围绕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两个基本点:检材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与非法鉴定意见排除。

    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在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可找到辩点。

    如辩护策略是定位在无罪辩护,毫无疑问,则必须在鉴定意见上取得突破,否则无罪辩护无戏。

    鉴定意见是醉驾案件中能否取得无罪辩护的最佳抓手,甚至是唯一抓手。

    酒驾案件貌似证据确凿,实务中却漏洞百出,李鸣杰老师举了两个非常生动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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