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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51/1260之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说51/1260之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7-30 21:19 被阅读0次

    引言:消失的他重新出现,怎么办?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还存不存在?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怎么办?是自动恢复吗?如果其配偶再婚,或者不愿恢复婚姻关系,怎么办?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还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吗?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他地方再婚,属于重婚吗?除了最后两个问题,《民法典》都给予了答案。即: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一、解读

    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是否自动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或者不愿恢复婚姻关系,能不能自动恢复?《民法典》第五十一条都给予了答案。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婚姻关系随宣告死亡而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很重要一条就是婚姻关系的终止。为什么笔者要用“终止”一词,是因为实在没有弄明白法律为什么要用“消除”这个词。纵观原《婚姻法》,有撤销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婚姻关系的说法,且宣告死亡时,当事人婚姻关系终止,没有用到“消除”一词。再者,婚姻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协议,或者说契约,也应当适用撤销、解除、终止这些词。用“消除”一词,感觉像用东西把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抹去了,好像从来就没有似的。也许立法者认为,终止不能恢复,消除可以恢复,用消除一词为后文作铺垫。

    其二,一般情况下,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原则上,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宣告死亡是一个障碍,有此障碍,婚姻关系消除,障碍消除,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其三,在特定条件下,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宣告死亡制度的本意在于解决不稳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既然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婚姻关系终止,是允许其配偶再婚的。如果其配偶已再婚的,法律再规定其原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显然将使其配偶因遵守法律而处于违法状态,故法律有此除外规定。如果其配偶不愿恢复,也不能自行恢复。但是,法律规定,其配偶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

    二、实务

    现实生活往往比法律规定的更丰富,如其配偶再婚又离婚,原婚姻关系还能不能自行恢复?《民法典》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司法解释给了答案,不能自行恢复。有时法律的规定很难落地,也看不到如何落地。如规定其配偶不愿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但没有法律规定如何递交,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收,是否出具相关文书,出具什么文书来证明原婚姻关系消除。

    三、启示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还没有考虑到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再婚的,前婚姻关系、后婚姻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按照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后婚姻关系也属于有效婚姻。按照第五十一条,前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且无除外情况,岂不是存在双重合法婚姻关系?显然是不合理的。问题出在了哪里?经仔细研究,发现问题出在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明知道自己又婚姻关系,还与他人结婚属于重婚行为,不能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影响其效力,应当影响其效力,后一婚姻关系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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