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常以为西洋是法制的社会,而我们是人治的社会。这种认为不只是说完全依靠法律或是依靠人去管理,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而乡土社会,是属于“礼治”的社会,这其中的礼,是指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而维持礼这种规范的就是传统。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它正是与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相互配合适应的,通过不断重叠、蛛网式的社会关系网络影响到其他人,进而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合适的统冶秩序。故而礼制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于是,在乡土社会中,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这也正是讼师(当代的律师)在乡土社会中没有地位的原因。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之下,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体平等主义的。现行的司法制度,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
于是,法治秩序的好处在推行下乡时未有所得,而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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