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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套取住房公积金

严厉打击套取住房公积金

作者: 若云流霏 | 来源:发表于2024-01-13 20:40 被阅读0次

  小王和小张是一个村里长大的,并且还是高中同学。长大以后,小王继续读到大学,分配到了事业单位,每月收入有四五千块钱,而小张自从高中毕业便无所事事,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工作也是有一天没一天。

  到了年底,两个人相约聚餐,互相倾诉各自的烦恼。小张觉得小王在事业单位工作,按说收入还可以,以后还可以升值,并且还有机会分配到一套房子,也算是不错了。可是由于小王总是花钱大手大脚,花钱入不敷出,四五千块钱根本不够他的日常开销。

  于是,他们两人经过商议,想出来一个办法。便是以小张的名义拟定一张借条,借给小王,期限为两个月,到时候只要小张拿着借条起诉小王,就可以套取小王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了。

  有些人可能不是很清楚,这个钱不是还是小王自己的吗,为什么叫“套取”呢?因为小张并没有固定的收入,他在给小王打一张八万块钱的借条,因此也就不具备出借的能力,而小王呢,根据他的条件,也不可能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将这八万块钱归还给小张。

  我国的制度,是事业单位为了给一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工作稳定以后可以拥有自己的住房,从工资扣除一部分,也就是所谓的“住房公积金”,等到积累到一定程度,再将这笔钱可以一次性提取,或者用于购买单位的福利分房。然而小王的做法,却是破坏违反了这种要求,即使套取的钱是小王自己的,也不符合制度要求。

  经过教育,小王也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且退还了自己所套取的八万多块钱。并且经过核查,类似于小王这种,利用虚假借款,其中一方没有出借能力,另外一方也明知道偿还不了,但是已经缴纳了一定住房公积金的人,类似于此的例子,还“大有人在”。

  小王这样做,既失去了稳定的事业单位工作,又失去了本应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真是“得不偿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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