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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守土》105 中蒙就撤治程序达成折中办法

《弱势守土》105 中蒙就撤治程序达成折中办法

作者: 北京文元 | 来源:发表于2020-07-16 05:00 被阅读0次

作者 / 文元


No.105/第十一章/5&6

第十一章 外蒙部分王公提出撤治请求;陈毅与蒙方磋商撤治条件,功败垂成

第五节 外蒙王公提出撤治办理程序:先商订条件,后呈请撤治

8月16日,陈毅再电北洋政府外交部,催请中央尽速批复外蒙撤治,并先期自行定一个办理撤治程序:在他与王公商定一个大概的撤治条件的同时,由自治官府向中央递交撤治请愿呈文;中央复准撤治呈文后,就立即签订撤治条件,外蒙撤治就此告成。

在电文中,陈毅对外蒙撤治的进程充满乐观情绪。他认为外蒙王公外受谢布逼迫,内苦政治不良,不受诱扇,顾盼回复旧制,可谓深明大势,知道何去何从。中央既主和平,外蒙又诚心内向,所以与王公商定一个大概的撤治条件当易成事。对于佛宫中那几位高级喇嘛,陈毅则认同王公的看法,既然外蒙以王公为主体,王公自愿取消自治官府,喇嘛方面则无词抗拒。陈毅甚至还妄臆活佛亦久向中央,殊无可虑。在陈毅看来,现在外蒙撤治仅差王公上书请愿这一步,所以,他催请中央尽速批复外蒙撤治,并预计一俟中央核准外蒙撤治的电报见复,外蒙撤治一事当可于旬日内办成。

陈毅于过乐观,把撤治看得过于容易,而实际上,陈毅要走的路还很远。仅隔一日,8月17日,陈毅又致电北洋政府外交部,而该电内容与前电有很大出入。陈毅在电中对16日所提的外蒙撤治程序做了变更,还要将先前商定的大概撤治条件增扩为《外蒙取消自治官府后中央政府待遇外蒙及善后条例》。原来,外蒙王公虽然同意自动请愿撤治,但却不同意陈毅提出的先由王公请愿撤治,经中央复准后再商订撤治条件的办理程序。王公坚持先商订撤治条件,并且要以非正式的方式预先经中央核定;然后再由自治官府向活佛呈明外蒙请愿取消自治,并将撤治条列交活佛认可;待活佛认可撤治条例后,外蒙自治官府再正式向中央请愿撤治,对外宣布。由此项电文可以看出,在外蒙撤治运作初期,王公尚可瞒着活佛,但最终必须征得活佛首肯,外蒙才能完成撤治。哲布尊丹巴握有外蒙政教最高发言权。

第六节 北洋政府外交部唯恐列强干预外蒙撤治,提出《蒙事说帖》,要求外蒙王公先呈请撤治,后妥商条件;中蒙就撤治程序达成折中办法

还在1919年6月13日北洋政府任命徐树铮为西北筹边使后,中国出兵外蒙就由传闻逐渐成为事实,一时间在国际上引起列强关注。7、8月间,英、法等国驻华公使往访北洋政府代理外长陈箓,探询中国是否要恢复从前在外蒙的地位。另有外报报道中国向外蒙派兵,将以武力取消外蒙自治。外交部赶忙对外界说明,中国出兵外蒙是由于“谢米诺夫窥伺,外蒙请兵防御”所致,并强调此项出兵计划“与外蒙自治毫无抵触”。陈箓还特地让人找出有关外蒙边防告急的函电,用作实据,拟向列强释疑解惑,以塞其口。

那时的中国作为一个弱国,受制于列强的程度很深,即使是办理领土范围内的事项,也要视列强的态度酌定。列强并不乐见中国改变外蒙自治现状,而北洋政府当时的对蒙政策也是希望保持其自治现状,所以,中外双方在外蒙问题上暂无纠葛。

当进入8月份后,北洋政府外交部连续收到陈毅库伦来电,获悉“外蒙王公竟能以诚意请求中央协助,并自愿取消自治,恢复前清旧制”时,颇感意外,不喜反忧,认为“此事与国家前途关系綦(qí极)重,不能不审慎将事”。外交部首先担心如果复准陈毅来电所请,外蒙撤治迟早就要对外公布,各国难免有所误会。但是,外交部又认识到外蒙一向对外依赖性很强。在清朝,世代作为中国藩属,清亡后,又完全听命于俄国,本无独立性质。近年俄国势衰,又向中央请求归附。中央此时的确应当用实力保护外蒙,以坚定其内向之诚。如果此时拒绝外蒙撤治之请,则必使外蒙怀疑中央无力相助,进而对中央产生轻视之心。尤其是当下日本正对外蒙虎视眈眈,企图继承俄国在这一地区的权利,若日本乘机而起,外蒙届时就有可能被其利用,转而仰求日本保护,则中国北方边陲将从此永无宁日,对此又不能不早作考虑。

一时间北洋政府外交部陷入两难境地,后经权衡还是认为,外蒙王公既有所请,政府为时势所迫,无论如何也要答应蒙方希望。但顾及国际列强对外蒙的态度,又不得不对外蒙撤治采取极为迁回、审慎的方式。于是外交部设想,在中央同意接受外蒙撤治后,先由蒙古王公以全体名义向中央政府请求恢复原制,然后中央政府根据所请,再与妥商撤治条件。这样一来就可以证明撤治之事完全出于外蒙请求,并非政府利用时机强事干涉,将来对外也就较易措词,不致贻他国口实。8月20日,外交部照上述想法拟具《蒙事说帖》(关于外蒙一事的建议书),交由国务会议讨论。国务总理靳云鹏当日将《蒙事说帖》亲送边防督办段祺瑞阅示,段极表赞同,深以机不可失。8月21日,国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日,外交部据此代国务院电复陈毅。

8月21日,陈毅在库伦接到北洋政府外交部来电。来电表明中央答应外蒙王公的愿望,协助取消外蒙自治,但又强调外蒙撤治事关国际,我方此时要多争取一份有利于将来对外措词的证据,因此指示陈毅“面告车林,须先由外蒙王公用全体名义呈请政府恢复原制,然后政府在根据此项请求,再与妥商条件。”北洋政府提出的这一撤治办理程序完全是出于畏惧列强干预的心理,缺少担当精神,与外蒙王公此前所提的撤治办理程序截然相反。

陈毅奉电密与车林等诸王公商洽。众人认为撤治之事关系中蒙永久安危,必先用非正式方式将条件预行商定,蒙方才能安心。最后王公提出一个两全之法,即先将条件商妥,随后就将撤治呈文草案及条件草案同时寄呈中央核定。这一办法与外蒙王公始终坚持的先订条件原则并不矛盾,而且又使北洋政府事先获得应对列强干预的证据。至此,双方不再就撤治程序争持,而是转入对撤治具体条件的商议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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