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文元
No.106/第十一章/7&8
第十一章 外蒙部分王公提出撤治请求;陈毅与蒙方磋商撤治条件,功败垂成
第七节 陈毅与王公商订外蒙撤治善后条例,在“任官”、“驻军”条款上各持己见
陈毅与车林商议撤治条件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车林代表王公派提出条件余五十条,如取消自治官府,各总次长均解职;所有五部归并大员公署,分司办事;所有一切政权均统辖于中央政府;铁道、邮电等项均归中央主管办理;各项实业均允照办,惟求保存蒙旗利益,尊重土地所有权;其税捐收入均属中央,归大员官署办理,作为地方行政经费;以及杜绝积弊、体恤蒙艰、求达下情、防制外患;等等。尽管,外蒙王公所提条件繁复冗长,但陈毅认为,蒙方总的意图是在寻求一个公平统一、能使蒙地长治久安、中蒙不再伤害感情的办法,王公并无私见。双方对撤治条件往复讨论多次,大体就绪,惟有在涉及“任官”、“驻军”的第6、8和33条款上各持己见,相距甚远。
第6、8两条涉及到撤治后外蒙行政官员的设置和任用问题。车林等人首先提出,撤治后,由蒙员出任库伦及各地行政主官,下设蒙、汉两名帮办官员。陈毅感到碍难牵就,遂将其修订为,由汉员出任行政主官,蒙员担任帮办官员。车林等不接受,陈毅又提出折中方案,即库伦及各地均设一名行政主官和一名帮办官员,蒙汉并用,定期轮任。
第33条涉及到撤治后中央驻蒙军队数量及指挥权、紧急派兵权的归属问题。外蒙方面在所拟条文中提出,限制中央驻军数目;驻军归地方统辖;遇有紧急事件,只有在外蒙发出请求后,中央才可派兵,且应事毕即撤;驻军不得干涉地方行政事务。陈毅更感到碍难牵就,将该条文中有关限制驻军数量和紧急派兵内容删掉,加入“中央政府为巩固国防维持蒙境治安应在外蒙驻扎军队”的表述,并明确中央驻军由驻军长官直接指挥管辖,外蒙地方只能向驻军长官商调军队。对此修改,外蒙方面没有同意,陈毅又提出折中方案:认可限制驻军数目,但要以满足国防需求为前提;认可紧急派兵要有外蒙请求,且事定撤回,也认可驻军不干涉地方行政,但仍坚持驻军指挥权归驻军长官。
上述各条所涉及的“任官”和“驻军”问题,均为外蒙在清末独立前,中蒙之间就己争执不休的历史问题。陈毅虽提出折中方案,蒙方仍未置可否,直到将条例草案上报中央时,仍属在议条款。
第八节 喇嘛派介入撤治条款的商议;陈毅应王公之请谒见哲佛,迫使哲佛“仓促”允诺撤治
就在陈毅与王公商订撤治条件期间,车林曾来到都护使署,向陈毅面称“撤治条件不能不取得喇嘛方面的同意”。本来,陈毅与车林订立攻守同盟,有关撤治之事对喇嘛派严加保密,而此刻车林改变初衷,是由于王公派已由当初的一时冲动逐渐冷静地意识到,撤治之事无法回避喇嘛派。当时,外蒙自治官府总理、内务长和财长等关键职位均由喇嘛派把持,而将来撤治呈文又要由自治官府递交中央,而此时商订撤治条件就不能不取得喇嘛派的同意。所以,王公只得前去与喇嘛疏通,喇嘛派开始介入撤治条件的商议。
喇嘛派的介入,使活佛通过喇嘛的传报,获悉在库伦已有取消外蒙自治官府的提议,而且撤治条件已在商议之中。以车林为代表的王公派“因碍于佛面”(实际上就是惧怕活佛),无论如何也不敢面见活佛,禀明是自己首先提请撤治的,所以就请陈毅出面,并建议陈毅援引国务院于本年春季指令增订中蒙条款这一由头,以非正式的方式提出取消外蒙自治,催请活佛答复,这样就可以掩饰王公首倡撤治的事实真相,避免活佛对王公派产生疑心。
于是,陈毅就应王公之托,带着与王公初步拟议的五十余条撤治条款,前请活佛决定。陈毅对活佛讲,今年春间,在增订中蒙条款时虽未提及取消自治,但近来因谢布勾煽,故不得不更进一步将自治取消,以绝祸根。哲佛“仓促”允诺, 但从此就认定撤治之议并非出自外蒙自治官府王公大臣的本意,仅仅是陈毅籍口边患未平、宜取消自治等托词,授意或迫令三五个王公闹起来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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