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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Studio】浅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缴/未足额缴纳公积

【CC Studio】浅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缴/未足额缴纳公积

作者: chris_killua | 来源:发表于2016-04-19 00:57 被阅读1463次

    作为几乎与“户口”问题相同的“法院禁区”,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缴/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投诉较之性质类似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显得更为神秘,加上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的信息不公开,如何进行对用人单位未缴/未足额缴纳公积金进行投诉,知晓答案的人并不如想像中的多。

    笔者近期陆续涉及三期公积金投诉案件,在司法、行政环境都相对较好的上海,仍然遭遇到了此前根本无法预期的障碍和阻力,因此作此小结,也权当知识管理用途。当然,为严谨,本文所述皆为上海适用的规定及实践中出现的情形,并不具有全国代表性。

    公积金,一般认为是住房公积金的简称,事实上还可以有很多类型的公积金,甚至企业年金本身也能被列入广义公积金的一种。目前适用的最上位法,应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另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就结合这三个文件的相关规定,穿插些办案中的琐事,随便聊聊。该领域内笔者也是弱鸡,欢迎大家拍砖。

    一、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很遗憾,这三个文件中并未对此给出明确的答案。这或许也是过往住房公积金属于任意缴纳而与社会保险(包括综合保险)属于强制缴纳的本质区别。但这个问题明明是最基本的问题,立法者是否表达的太过含蓄?(仅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开业后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以及录用员工之后应当办理员工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事实上,实践中也因此更进一步有了所谓农村户籍、非农户籍在缴纳公积金上的区别对待,但至少在上海层面,似乎没有这样的规定。而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已经出现了外省市户籍不以农业与非农区别的情况,配合居委会权责明晰后不再出具的各种证明,此种情况下,中心准备如何应对?是“疑罪从无”认定用人单位并不应当缴纳?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督促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中心和劳动者的三项“督促权”,其中第三项是督促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事实上,除了统一的调研、严打、整治等情形,何尝见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主动督促了?或许,这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变相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一种方式吧。

    三、未缴/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中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问,罚在哪里?相应地,其他两个文件中所谓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成了镜花水月。

    四、劳动者的“强制转出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我们有着大量的类似督促程序,比如我们著名的“诉前调解”,除了减缓承办人员办案压力,对于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作用着实有限。而现实中,出于纠纷、泄愤等等原因,用人单位耗一耗劳动者的例子不在少数,在如今入籍、购房、签证等日益与税收、社保、公积金等挂钩的趋势下,如此“督促”的负面影响正在加剧。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理期限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万万没想到,中心在这样的明文规定之下,可以钻“不受理”的空子,比如笔者所遇到的,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并在仲裁或诉讼中,所以不受理......当时中心工作人员拿出一本小册子,说是他们内部的规定......此处笔者心中省略N万字......但碰到问题总要解决,尽可能向中心证明关于公积金的相关事实没有争议(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标准、是否应当缴纳等),或者斗胆以起诉行政不作为进行较为激烈的沟通等,都是万不得已的法子。

    六、各区管理部的角色

    本文提及的三个文件都只涉及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事实上上海的每个区都有自己的公积金管理部,笔者猜测是为了劳动者提取公积金方便以及用人单位就近办理缴存登记等便利所为。但事实上前面提及的投诉、强制转出等都没有明确的管辖规定,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就有用人单位注册在青浦,实际办公在静安,公积金账户通过长宁管理部开的例子,也遇到过杨浦管理部出面督促劳动者上一用人单位(注册、开户均在黄浦)帮劳动者办理公积金移转的情形。目前,只能说各区管理部是中心伸出去的触手,至于哪只管哪个范围,还需大脑(中心)说的算。

    公积金的财产属性使得其若发生纠纷应当适用司法审查,就如现在在婚姻、继承案件中对于公积金的处理一样。纯粹对于公积金的纠纷反倒被摒弃在司法审查门外无论如何都难言正常。希望对此,能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更加清晰而非不公开的处理程序和口径,使得公积金的“公”字更加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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