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盗版这个行为,放到佛教的观点上,我感觉和吃肉差不多。
一说起佛教徒,大众首先想起的大概就是“不吃肉”、“隐居”...但是我印象中佛教对吃肉并没有特别强调(但是对喝酒特别严格),素食这个戒律仅仅来自菩萨戒,比丘(尼)戒里面没有的,甚至佛陀也是吃肉的(乞食制度怎能挑食)。那么为什么后来就不吃肉了?当然是出于一种“无量众生誓愿度”的大悲心,而且中国还算发达,不吃肉也不至于无法存活,所以就普遍不吃肉了。
现在回到盗版问题,让我们先明确一个概念:下载盗版内容,欣赏(即普通用户的“使用”)盗版内容不能以“偷盗著作权”来类比,因为只有“盗版”这个行为本身才是真正的偷盗。再类比到吃肉问题,就非常清晰了。盗版行为就类似(模式上)是捕杀动物,明摆着是有罪的,一个是偷盗,一个是杀生。使用盗版,就类似是吃肉!!!本身罪过不大,因为自己没有杀害动物,但是依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何况佛陀准许贫瘠之地的比丘食肉,也有三个要求(不闻杀,不见杀,不是为了自己而杀)。那么类比到使用盗版上面,虽然是别人盗的版,自己只是使用盗版者的东西,但是自己因为是受众,不是自己的存在别人也不会去盗版,所以使用盗版会助长盗版者的恶业(何以见得?盗版分发数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有慈悲心的佛子,自然应该拒绝盗版。但是,也依然可以模仿“三净肉”的制度,当一个地区正版无法生存(类似不长素菜的土地),只能以盗版维持自己的需求时,应该这样:不使用自己看见或者听见...(我有点黔驴技穷,求支援)盗版行为的盗版制品,也不使用专门为自己而盗版的盗版制品。对于当今的中国是否符合标准,我觉得看个人财力吧,但是或许十几年前的中国很符合这样的条件,但是最近我发现正版内容越来越多了(比如京东亚马逊当当多看卖正版电子书,京东亚马逊iTunes卖正版电子版音乐,优酷土豆爱奇艺等等购买了很多视频版权,而饱受批判的虾米也是怀着一颗正版化的心,花大量收益购买版权)。
始终要注意的是,无论如何,使用盗版和吃肉都不是合理的做法(对于佛教徒),自己吃三净肉或者无奈使用盗版时,应当看作是自己素食/正版化的一种方便之法而已,最终还是应当以素食/正版化作为目标,若是贪于食肉、使用盗版,则去佛法远矣!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盗版,则有大不同。首先要明确一点:我们购买计算机软件,实际上只是购买一份使用授权!而自己对软件的著作权依然没有关系。所以,盗版计算机软件,就是偷盗使用授权的行为,而对于个人购买盗版软件,就是获得了小偷对其非法所得的使用授权,则同上理。有人说,这样看来就不算偷盗了,因为没有“离原处”,其实有一份使用权已经转移到了自己手上。但是很多盗版用户是自己从官网下载安装包,然后破解软件。这种行为,或许是妄语,因为安装计算机软件之前一般会有“用户许可协议(EULA)”,自己同意协议才有使用权,而同意协议之后不按协议来,那么就是一次妄语。而自己破解软件的行为,应该算偷盗,因为自己偷了一份使用授权。
著作权法一般规定著作财产权在作者去世50年后不受保护,仅仅保护署名权等人身权。是出于人类发展的必要的考虑,那么这里算不算一种“豪夺”呢?当然不算,其实著作权相比于一般实物财产还是有区别的,虽然著作权在当今世界被普遍认为是私权,但是其不可避免地含有公权的属性。因为所谓个人的创作,无不出自前人的努力。举个例子——科学的发展历程有一个重要的属性:连续性。就是说科学的发展是连续的,不会有颠覆的情况出现,比如相对论也只是扩展了当时的物理学,而并没有推翻牛顿运动定律(所以谁要是夸口说爱因斯坦牛顿都大大地错了,他的发现才是真理,那么显然违反常识)。所以我们的成果也有一部分公有的属性,何况古人云“天下文章一大抄”!但是自己作为推动了历史发展的人,在生活的这一段时期享.有著作权也算是一种特权了,很公平,很正义。
插播感想:看到这个观点,我立刻有了一种置身历史长河,在古人与来者之间,的那种使命感,我甚至想捐舍身心,融入人类文明的长河之中,因为自己根本就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份子。
学识浅薄,欢迎批评。
2014年5月16日夜半在宿舍床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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